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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墨勒世家』^【资料】清朝财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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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管理
  清初财政之重建
  明清之际的社会动乱,曾使清初财政濒于崩溃的边缘。据顺治九年(1652)的统计:“钱粮每岁入数一千四百八十五万九千余两,出数一千五百七十三万四千余两,现在不敷银八十七万五千余两”。实际上,入不敷出的财政困境已难以维持封建国家机构的正常运转。为此,清初采取了一系列加强财政管理,整顿与改善财政状况的措施。
第一,建立与完善财政管理机构。清初继承与仿效明代制度,中央则政的主管部门为户部,首席长官是尚书,其职责是“掌天下之地政与其版籍,以赞上养万民,凡赋税征课之则,俸饷颁给之制,仓库出纳之数,川陆转运之宜,百司以达于部”,户部之下设有十四个清吏司,各按省区命名,对口考核与管理各种财政的收入与支出事项。在地方,以藩司主管一省财政机构,上受中央户部管辖、下管道、府(州),分管税粮运输、储存;设盐法道主管盐税征收;设关司道,分管关税征纳。道一级的财政长官为分守道,掌钱谷征纳与会计,府一级由同知掌税征、会计、出纳诸事。州县是地方财政的基层组织,除知县负有理财职责外,县丞掌粮马、征税、户籍诸职,县的属官巡检、课税大使等也为经征赋税、办理财政收支事务官员。这样随着中央到地方各级财政机构的建立与官员的配置,就形成了由皇帝严密控制全国财政收支的组织体系。


1楼2012-07-30 03:27回复
      第二,编订《赋役全书》。从稳定统治出发,清朝廷通过清理赋役簿籍,编订《赋役全书》,以整顿赋役制度,增加财政收入。顺治三年(1646),“谕户部稽核钱粮原额,汇为赋役全书”,此书系以明万历旧籍赋役原额为准编定的。顺治十一年(1654)又“命侍郎王宏祚订正赋役全书”。在书中,“先列地丁原额,次荒亡,次实征,次起运存留。起运分别部寺仓口,存留详列款项细数”。顺治十四年(1657),正式按修订后的《赋役全书》执行。由于《赋役全书》详列地丁原额、逃亡丁数、田亩开垦数、赋役的实征数及留存等内容,分别按旧管、新收、开除、实在四栏汇编,这就使各地在征收赋税时有章可循,从而稳定了国家的财政收入。为使各地赋役的征收完纳落到实处,清朝还同时编立鱼鳞册与黄册,使之与《赋役全书》相互配套,利于执行。鱼鳞册即土地丈量册,详载田地的形状、大小,以及上、中、下田则等内容。黄册也系清初斟酌明制而定,顺治三年(1646)规定三年一编审,后又改为五年一编审。黄册不仅详载人丁数,而且详列各项赋税预征数。鱼鳞册与黄册都与《赋役全书》互为表里,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防止地方官吏的私征滥派,保证了国家的田赋收入。


    2楼2012-07-30 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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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清查田亩户口,均平负担。为了保证财政收入,清朝还把清丈田亩、查核户口、均平负担作为改善财政状况的重要措施。顺治十五年(1658)派御史赴河南、山东等地去督率州县官吏“履亩清丈,分别荒熟实数,凡直省田土,悉登十一年新编《赋役全书》,其与前明万历年间《赋役全书》数符者不丈。又以山东明藩田产相沿以五百四十步为一亩,照民田例概以二百四十步为一亩。顺治十八年(1661)巡按河南御史刘源浚请以开垦荒地之初,免其杂项差役,并令地方官先给帖文,详载姓名、地址、年月,以杜争讼。”康熙八年(1669),特令“将前明废藩田产给予原种之人,改为民户,号为更名地,承为世业..与民田一例输粮,免纳租银”。由于各地田亩资料详载于鱼鳞图册,因而各地在清丈田亩的同时,还不断核实与修订鱼鳞图册。此外,从计丁授役的目的出发,又不断进行查核户口,强化对户籍(主要是人丁)的控制。“悉令州县,编置牌甲,于是制编审户口之法”,并规定“州县城乡十户立一牌头,十牌立一甲头。十保立一保长。户给印牌,书其姓名丁口,出则注其所往,入则稽其所来”,也就是要控制人口流动和掌握人丁的确切数。


      3楼2012-07-30 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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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改进赋税征收办法。《赋役全书》颁行后,各地虽以此为征收钱粮的依据,但又有胥吏巧立名目,进行私派。顺治十二年(1655)都察院左副都御史孙建宗指出:“大抵今日之为百姓,不苦于额赋而苦于赋役额外之征求,苦乐不均之摊派也”。为了免除奸吏中饱苛征,清初多次改进赋税征收方法。先是采用易知由单和截票法,征收前先将列有税率、应纳钱粮数及见交钱粮数等栏的易知由单发给花户(民户),花户按限完纳后,发给截票,官府在钱粮入库时还要填入印簿,岁末缴司报部。同时,各官府还要造粮册及奏销清册,以防偷漏贪污。其后在执行过程中又发现“截票”仍有漏洞,一些奸吏往往“借称磨对”将纳户的“截票”扣留不给,因而遂有已完作未完、多征作少征者。对此清朝又改为三联单法和滚单法。三联单分为票根、纳户执照、比限查截三联,各记载钱粮应征实数。票根给予催征差役,纳户执照给与税户,比限查截存于官,民户依次纳税。如三联单不载应征税额或不将单给予民户,准由民告官论罪。滚单法则以每里5 户至10 户为一单位,只用一单,上注明纳税人姓名及应纳税额及各限应完纳数,依户滚催,不许里长柜役等征收。


        4楼2012-07-30 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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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前期的财政收入和税制清初恢复财政的措施虽然收到了效果,但是随着全国性大规模军事战争的结束和进入经济稳定发展新时期的到来,原来战时财政的措施已适应不了新形势的需要。作为清初财政收入主要来源的赋役制度的弊端已日益突出。顺治年间颁布与修订的《赋役全书》,由于按丁征银税制的缺陷和胥吏的作弊,不仅使封建国家的财政收入大量流失,而且也不能有效地防止官吏的营私舞弊和贪污自肥。为此,清朝对财政赋役制度作重大改革。康熙、雍正时期,实行固定丁银,摊丁入地,完成了自唐中期以来的赋役合一的改革。经此重大财政改革,终于清除了清初地丁两税分征积弊,确立并完善了清前期的常规财政收入与税制,从而为开创康乾盛世奠定了一定的财政基础。


          6楼2012-07-30 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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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盐课税是清前期仅次于田赋的重要财政收入来源。清初的盐法,沿袭明代制度,按引征课,称为纲法,也叫“引岸制”。纲法规定灶户纳税后,方允许制盐,所制之盐也不能擅自销售。盐商纳税后,领得“引票”到指定的产盐区领取熟盐,再行销到指定的区域。其引课税率,初期较轻,如淮南每引征银六钱七分,淮北每引五钱五分,但其后日渐增加至一两一钱七分至一两五分不等。盐课税是清朝向食盐消费者间接征收的税项。其特点是按行引实数征税,因此它与田赋、漕粮按固定额数征收不同,全国盐课税的总收入的趋势是不断增长的。顺治初年为五十六万两,至乾隆十八年(1753)已增加至七百零一万四千九百四十一两。


            8楼2012-08-01 0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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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外,随着社会经济的恢复,杂赋也逐渐成为清代前期筹集财政收入的税项。各项杂赋的征收税目繁多,税率不一,数额不等。有的是定额包征,有的是不定额尽收尽解。征收之后有的解交户部,有的留归地方使用。据统计,乾隆三十一年(1766)清朝财政收入中的杂赋约一百四十九万余两,其中“芦课、鱼课为十四万两有奇,茶课为七万两有奇,落地、杂税为八十五万两有奇,契税为十九万两有奇,牙当等税为十六万两有奇,矿课有定额者八万两有奇”。


              10楼2012-08-01 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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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代前期,农业土地收益税的田赋是财政收入的最主要税源。但在农业经济恢复的同时,手工业与商业也获得了相应的发展,因而至康熙中叶后,财政收入已呈多渠道税源并不断增长的趋势,从而为清前期财政税法的完善与财政收入的增加奠定了基础。自康熙二十一年(1682)平定三藩后,地丁银年收入二千六百万至二千八百余万两,留存地方支用约八百三十余万两外,再加其他收入,一年财政收入近三千万两。由于财政收入税制的确立和各项税法的日趋完善,清朝的财政收入大于支出,户部库存也日益充裕。“康熙六十一年(1722),户部库存八百余万,雍正间渐积至六千余万”,及至乾隆四十六年(1781)“又增至七千八百万”两,清朝的财政状况已进入了最佳的鼎盛时期。


                11楼2012-08-01 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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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与驿站经费,主要包括河防水利、内廷工程以及驿站交通等费。河防水利原泛指修治河道与海塘的工程费,其中主要是治理黄河水患。清初的河防工程,多由沿河州县征发徭役,义务修河,并无专项支出。乾隆时河工经费始由财政拨款,岁修、挖修经费均有定额,约三百余万两;嘉庆时续增至五百万两。至于大工系指江河大决口的临时性工程,往往另行专案奏明办理,其经费实报实销。塘工系指江浙沿海一带的海防工程的费用,其费用除部分征之于民外,尚由田赋地租及各省盐运司拨解支付。驿站是清前期传递公文和军事命令的机构,按各地程途远近及冲僻,分设驿、站、塘、台、所、铺等,预备人役与车马等交通工具,经办交通传递事项。传递文书军报,按程途远近,分别规定期限,如有延误者查明治罪。驿站经费系每年清朝政府分拨给驿站的经费,据乾隆三十一年(1766)文件载,驿站钱粮约二十万两。(白寿彝《中国通史》第十卷 丙编典志)


                  15楼2012-08-01 0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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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科场学校经费,主要包括科举考试以及各类学校经费。各省举办乡试,京师举办会试廷试,三年一次,这些科场经费各由户部拨解银两。各类学校除京师的最高学 府国子监及各省府学、州学、县学外,各地还有官学、书院、义学、社学等。这些学校的经费来源除学田的地租外,也有部分钱粮廪膳津贴费用。科场学校廪膳等 银,在清前期财政支出中没有固定额数,据乾隆三十一年(1766)文件载,该项钱粮银为一十四万两。


                    16楼2012-08-02 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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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机构与制度建设方面,清在继承明代传统制度的基础上,加强了都察院对财政的审计与监察的权力。雍正元年(1723),合并六科于都察院,在都察院统管下设十五道监察御史,与六科分掌监察,使之成为负有对政治经济监察与对财政审计、稽查权力的组织形式。


                      17楼2012-08-02 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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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这种新的财政监察体制下,自雍正年间开始,都察院把财政审计权与经济监察权力合并在一起,加强了对财政收支的管理。根据清代都道制度,都察院在对财政 支出的监察方面,拥有审查会计,注销案卷,检核库款,监放口粮,弹劾官邪,以及稽察工程、驿站钱粮等权力。举凡财政会计部门的会计报告、奏销册必须经都察 院审核,检查无误,方可奏销;凡财计部门所使用的帐簿、册籍、凭证及各项钱粮的出纳,都察院均有权过问。如发现贪污盗窃事件,都察院必须予以弹劾,并“会 刑部大理寺朝审”。可见,从组织和职权上看,都察院的权力大于以往朝代的御史,对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抑制贪污也产生了较大影响。


                        18楼2012-08-02 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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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乾嘉后期财政的腐败乾隆后期,随着清朝封建制度固有矛盾的发展与吏治的腐朽,都察院对财政的审计、监察也日趋衰败。都察院的御史多以“外放道府”、多攫 钱财为目的,对财政的审计、监察已多无所作为。一些财政审计、监察御史甚至与户部财政官员里应外合,相互勾搭,行贿受贿,贪污盗窃。在这种情况下,财政支 出猛增,乾隆时期各地贪污盐引,侵占或冒领赈粮,嘉庆时期各地虚收税粮,冒领库银,贪污河工款的案件层出不穷。反映在财政管理上的弊端与矛盾日益突出,各 项苛征杂敛的搜括形式不断增多,暴露了清政府财政制度的腐败与没落。


                          19楼2012-08-02 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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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税收是封建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伴随着嘉庆道光时期财政机构的腐败与财税的大量流失,已使封建国家的财政处于入不敷出的拮据状态。(白寿彝《中国通史》第十卷 丙编典志)


                            21楼2012-08-02 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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