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城市化进程中,城乡结合部农村集体土地被大量征用,多数农民成为失地农民。由于我国的农村地区拆迁法律体系不健全,农民因失地而引起的利益受损问题日益严重。通过剖析现今失地农民利益受损的现状,提出切实可行的措施,以求妥善解决城乡结合部失地农民的利益保障问题。
【关键词】城乡结合部 失地农民 利益保障
城乡结合部是指兼具城市和乡村土地利用性质的城市与农村地区的过渡地带。随着城市化进程,城市不断向外围扩展,使得毗邻乡村地区的土地利用从农业转变为工业、商业、居住区以及其他职能。在这一过程中,农民的农业土地转化为非农业用地是不可避免的。城乡结合部农民失去土地后,既有别于农民,又没有完全融入到城市,成为一个城市边缘群体——失地农民。失地农民为我国的城市化、工业化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但在推进城乡结合部建设的过程中,政府对失地农民的就业、组织管理、社会保障等问题缺乏统筹考虑,完善的失地农民利益保障机制至今没有建立,城乡结合部失地农民利益保障现状堪忧。
城乡结合部失地农民利益受损的现状
农民的农用土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受到侵犯。农用土地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土地使用权。农用土地是农民重要的财产,它不仅有直接受益的功效,同样具有资产增值的潜力。在城乡结合部拆迁过程中,地方政府在既没有和农民达成有效协议也没有给予相应补偿的情况下,出让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侵犯了农民的农用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的使用权。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宅基地权利人转让房屋及其宅基地使用权的,应当将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符合建房申请宅基地条件的成员。但在现实情况下,农民宅基地的出让对象完全是由地方政府所决定的。在拆迁后期的安置过程中,失地农民甚至要用拆迁补偿款来购买政府提供的安置房式“宅基地”。
城乡结合部地区拆迁补偿标准偏低,安置程序混乱。对于被拆迁农民来说,补偿方式主要有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在货币补偿的过程中,由于政府单方面制定补偿方式和标准,农民往往陷入被动地位,拆迁人和地方政府则占据主导地位。从地方制定的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来看,农民普遍反映补偿价格与现行市场价格相去甚远,农民部分附属物补偿标准的制定完全脱离了市场价格行情。根据级差地租理论,土地因其肥力程度和地理位置的差别会产生资本生产率的差别性,而城乡结合部特殊的位置优势并未影响到补偿标准的制定。在产权置换的过程中,安置小区代替划地自建。安置地点的确定没有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地方政府往往是强制群众接受指定的安置地点,群众对安置地段无选择权、自主权。有些地区在房屋拆迁安置过渡期限内(包括置换房装修期内),拆迁人既没有向失地农民提供周转用房,也没有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被拆迁农民生活水平的下降。
基层组织缺位影响失地农民知情权、异议权的实现。基层组织是依附于村集体的结构单元,其作用的发挥和价值的实现建立在对集体的组织和服务上。在城乡结合部征地拆迁的后期,撤乡并街、撤村并居应作为地方政府工作的中心环节。但现实情况下,多数基层组织仍实行农村管理体制,没有适时建立社区居委会,造成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缺位。组织缺位导致农民与地方政府的沟通渠道受阻,农民对补偿标准的异议得不到申诉,农村土地拆迁的用途和收益情况成为地方政府的私有信息,农民的知情权、异议权被淡化。同时,伴随着农民上楼,原来的基层党组织形式也发生变化,如果不加以调整,就会影响党员正常参加党组织活动。
失地农民的“长远问题”被忽视。在城乡结合部拆迁过程中保障农民利益,并不是简单地给予一次性的征地补偿、拆迁安置,它应该涉及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就业、自身素质建设等影响其长远发展的问题。在目前我国的城乡二元经济和二元户籍制度下,农民失去土地后,不能自然成为城市市民,他们在社会保障上受到许多的制度障碍和限制,这种不平等损害失地农民的利益。地方政府对失地农民的就业安置缺乏可持续性。失地农民现在的就业只是临时的,一旦在就业竞争中失业,就很难找到理想的职业。另外,失地农民自身素质不高。我国农民除身体素质外,文化素质、思想观念、**意识与发达国家有很大的差距。因此,提高农民的整体素质,是城乡结合部发展的迫切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