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血缘与利益的博弈:中国古代的分家
法律史学术沙龙之四十五期纪要主题:血缘与利益的博弈:中国古代的分家
主讲人:李娜 俞佳评议人:高积顺教授
时间:2012年4月15日19:00地点:法学院二楼会议室
主持人方潇老师:大家晚上好!今天是我们法律史学沙龙的第四十五期。我们的沙龙目前向全校开放,正在逐渐扩大其影响,这是大家一起努力的结果。参加学院“固本培研”活动的几位本科同学今天也来了,这很好。我们沙龙本身的形式也不断的丰富和完善,从今天开始,法律史沙龙加入了“评议人评议”这个环节,今晚很荣幸请到了高积顺老师,以后还可以是其他的老师或者是同学。今天沙龙的主题是“血缘与利益的博弈:中国古代的分家”。
这是我们之前在很多论题中都谈到过的问题。但是正如大家所知,中国古代的分家问题极为复杂,在不同的朝代也同样有着不一样的变化与表现,究竟展现出来是一种怎么样的内容,想必同学们和老师们都未必有着很清晰的认识。今天主讲人——法史二年级的研究生李娜、俞佳同学,是在课堂讨论基础上作了进一步的史料查找和提炼,来向我们介绍中国古代分家的一系列的问题。现在就让我们欢迎两位同学开始今天的主讲。
主讲阶段
李娜讲解:首先感谢各位老师还有同学们的参与和支持。我们今天的话题是中国古代的分家。在中国古代自给自足的农业社会中,人们以血缘为纽带聚族而居,家庭是地域群体中最为基础的组成单位。它是由夫妻关系与亲子女关系结成的最小的社会生产与生活共同体。分家,即家庭的分裂,通常包括析分家产和另立门户。家庭发展到一定的规模必然分裂。因而分家也是家庭发展的一个自然过程。在中国古代法上,析产与继承虽然有密切关系,但其性质迥然有别。古代所称继承,主要是指直系卑亲从长辈获得家族内的或社会上的身份。长辈遗下的财产则在卑亲之间分配,称之为“分析”或“析产”。析产只涉及家庭财产的分割与分配,继承却关乎宗系的合法传承。历代的法律及理论界所注重的主要是这种身份继承,对于财产的“分析”继承则颇为轻视,有意加以回避,以示朝廷倡导教化的导向
关于何时分家。
现代民法受欧洲传统法律的影响,规定的继承开始时间一般都以被继承人死亡之时开始。然而在中国古代往往是被继承人尚健在,继承就已开始。另一方面的情况是,财产的继承往往也会在被继承人死亡后若干年后才开始。从儒家礼教而言,在居丧期间是绝对不可分家析产的。后世的法律也有这样的要求。总之,中国古代对于继承开始时间并不加以僵硬的规定,而以父命为主导因素,以财产的处分有利于家族的整体利益、有利于家族的稳定为基本原则。
关于分家的原因。
在传统中国文化中,理想的家庭形式是“大家庭”,即父母同已婚儿子儿媳以及孙子孙媳生活在一起。史书及地方志上对这种“累世不衰”的大家庭充满了赞美之词。尽管实际生活中这样的大家庭并不多见,但传统社会的价值取向的确是鼓励这种制度的。无论是家庭方面还是经济方面的,可归结为两种:一是父母年老,不能再发挥尊长的作用;二是家庭内部出现了矛盾和冲突。通过分家,以解决上述问题,同时各儿子获得应有的家庭财产份额,开始独立的生活。
关于分家的前提条件。
分家行为只发生在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儿子的家庭。分家原因是多方面的,而分家的前提条件却是一致的。一是儿子已成婚。对于父母而言,儿子成婚表示父母已完成了抚养义务,尽到了责任。此时,儿子或父母均可以提出分家。二是父母的同意。父母在儿子成婚后,为了家庭的和睦,一般会主动提出分家;如果成婚儿子提出分家,父母一般也会同意,即使父母不同意,儿子可以通过制造家庭不和谐的问题,迫使父母同意分家。在现实中,只要父母无异议,父母在世而兄弟分家是合法的。不仅如此,一旦父母去世,兄弟分家更是理所当然的。
法律史学术沙龙之四十五期纪要主题:血缘与利益的博弈:中国古代的分家
主讲人:李娜 俞佳评议人:高积顺教授
时间:2012年4月15日19:00地点:法学院二楼会议室
主持人方潇老师:大家晚上好!今天是我们法律史学沙龙的第四十五期。我们的沙龙目前向全校开放,正在逐渐扩大其影响,这是大家一起努力的结果。参加学院“固本培研”活动的几位本科同学今天也来了,这很好。我们沙龙本身的形式也不断的丰富和完善,从今天开始,法律史沙龙加入了“评议人评议”这个环节,今晚很荣幸请到了高积顺老师,以后还可以是其他的老师或者是同学。今天沙龙的主题是“血缘与利益的博弈:中国古代的分家”。
这是我们之前在很多论题中都谈到过的问题。但是正如大家所知,中国古代的分家问题极为复杂,在不同的朝代也同样有着不一样的变化与表现,究竟展现出来是一种怎么样的内容,想必同学们和老师们都未必有着很清晰的认识。今天主讲人——法史二年级的研究生李娜、俞佳同学,是在课堂讨论基础上作了进一步的史料查找和提炼,来向我们介绍中国古代分家的一系列的问题。现在就让我们欢迎两位同学开始今天的主讲。
主讲阶段
李娜讲解:首先感谢各位老师还有同学们的参与和支持。我们今天的话题是中国古代的分家。在中国古代自给自足的农业社会中,人们以血缘为纽带聚族而居,家庭是地域群体中最为基础的组成单位。它是由夫妻关系与亲子女关系结成的最小的社会生产与生活共同体。分家,即家庭的分裂,通常包括析分家产和另立门户。家庭发展到一定的规模必然分裂。因而分家也是家庭发展的一个自然过程。在中国古代法上,析产与继承虽然有密切关系,但其性质迥然有别。古代所称继承,主要是指直系卑亲从长辈获得家族内的或社会上的身份。长辈遗下的财产则在卑亲之间分配,称之为“分析”或“析产”。析产只涉及家庭财产的分割与分配,继承却关乎宗系的合法传承。历代的法律及理论界所注重的主要是这种身份继承,对于财产的“分析”继承则颇为轻视,有意加以回避,以示朝廷倡导教化的导向
关于何时分家。
现代民法受欧洲传统法律的影响,规定的继承开始时间一般都以被继承人死亡之时开始。然而在中国古代往往是被继承人尚健在,继承就已开始。另一方面的情况是,财产的继承往往也会在被继承人死亡后若干年后才开始。从儒家礼教而言,在居丧期间是绝对不可分家析产的。后世的法律也有这样的要求。总之,中国古代对于继承开始时间并不加以僵硬的规定,而以父命为主导因素,以财产的处分有利于家族的整体利益、有利于家族的稳定为基本原则。
关于分家的原因。
在传统中国文化中,理想的家庭形式是“大家庭”,即父母同已婚儿子儿媳以及孙子孙媳生活在一起。史书及地方志上对这种“累世不衰”的大家庭充满了赞美之词。尽管实际生活中这样的大家庭并不多见,但传统社会的价值取向的确是鼓励这种制度的。无论是家庭方面还是经济方面的,可归结为两种:一是父母年老,不能再发挥尊长的作用;二是家庭内部出现了矛盾和冲突。通过分家,以解决上述问题,同时各儿子获得应有的家庭财产份额,开始独立的生活。
关于分家的前提条件。
分家行为只发生在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儿子的家庭。分家原因是多方面的,而分家的前提条件却是一致的。一是儿子已成婚。对于父母而言,儿子成婚表示父母已完成了抚养义务,尽到了责任。此时,儿子或父母均可以提出分家。二是父母的同意。父母在儿子成婚后,为了家庭的和睦,一般会主动提出分家;如果成婚儿子提出分家,父母一般也会同意,即使父母不同意,儿子可以通过制造家庭不和谐的问题,迫使父母同意分家。在现实中,只要父母无异议,父母在世而兄弟分家是合法的。不仅如此,一旦父母去世,兄弟分家更是理所当然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