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一通三防部分
第一条 使用局部通风机通风的掘进工作面,不得停风;因检修、停电、故障等原因停风时,必须将人员全部撤至全风压进风流处,并切断电源,否则处罚责任人200元,记严重“三违”一次。
第二条 恢复通风前,必须由专职瓦斯检查员检查瓦斯,只有在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1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不超过0.5%时,方可由指定人员开启局部通风机。否则处罚责任人200元,记严重“三违”一次。
第三条 临时停风超过4小时的工作地点,未检查瓦斯和通风情况就进入工作的,处罚责任人200元,记严重“三违”一次
第四条 因通风管理不善或失职造成瓦斯积聚超限的,视情节追究行政或法律责任。扩散通风不得超过6m,超过6m不通风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并打上栅栏,挂警示牌,否则处罚通防科技术人员100元,对施工人员处罚责任人200元。随便拆除栅栏进入者,给予降级处理。
第五条 每发现一处不合理的串联通风,处罚通防科长100元。
第六条 局扇距回风口必须大于10m,上架距地面不少于0.3m,局部通风机必须使用消音器,否则处罚通防科负责人100元。
第七条 风机不使用风电闭锁,处罚责任人200元。
第八条 风筒吊挂不平不直,或风筒落地,处罚责任人50元。
第九条 通风设施不齐全,随意损坏风门(帘)、风墙、密闭、栅栏等通风构筑设施的,处罚责任人200元,记严重“三违”一次。
第十条 密闭不及时,处罚通防科长100元,密闭不合格造成漏风、串风现象,处罚施工人员100-200元,造成事故的,另行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测风站前后10m、密闭外5m、风门前后5m范围内严禁堆放物料,否则处罚责任人50元。
第十二条 坚持每10天进行一次全面测风制度,测风结果应记录并写在测风地点的记录牌上,否则给予通防科通风技术员和测风员降级处分,并挂罚通防科500-1000元;造成事故发生的,加重处理。
第十三条 各用风地点实际风量必须大于计划供风量,否则对通防科有关责任人处罚200元,记严重“三违”一次,并挂罚通防科科长100元。用风地点实际风量超过计划供风量的20%,处罚通防科通风技术员100元。
第十四条 风流发生短路一次,处罚责任人200元,记严重“三违”一次。
第十五条 水仓清理前必须在近水仓门口6米线的顶板上悬挂瓦斯便携仪。清理沉淀池时通防专职气体检测员测量水仓入口6m范围内的各种气体的浓度,合格后,清理人员方可进入规定的区域进行清理。在清理过程中,应由通防专职气体检测员不定时进行检查工作范围内各气体的浓度,否则处罚责任人100元。
第十六条 矿井主要通风机改变转数或叶片角度必须经矿总工批准,否则给予责任者降级处理。
第十七条 严禁无计划停风,否则,对责任者记严重“三违”一次并给予相应行政处分,直至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八条 全矿通风效率低于85%,处罚通防科技术员和科长每人200元。
第十九条 通防科每旬应对分管范围的巷道支护等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并向总工程师汇报检查结果及维修处理意见,每少一次对通防科长罚款50元,不写汇报检查结果及维修处理意见罚款100元。如果已检查,但重大隐患未能发现,造成事故,将加重处罚。
第二十条 局部通风机必须按规定地点安装,否则,出现喝循环风一次处罚通防科长和通风技术员100元,造成事故的加重处理。
第二十一条 井下各采掘工作面,专职瓦检员每班必须检查两次,两次间隔时间不少于3小时,不大于5小时,否则,对瓦检员罚款200元,记严重“三违”一次。
第二十二条 瓦斯检查员在检查瓦斯时必须到采面和迎头进行检查,以当班班长签字为准,没有签字记录者算漏检一次,对瓦检员罚款100元。综采工作面有害气体检测情况,瓦检员每班必须向调度中心汇报两次,少一次罚款100元,工作不负责任造成事故的,加重处理。
第一条 使用局部通风机通风的掘进工作面,不得停风;因检修、停电、故障等原因停风时,必须将人员全部撤至全风压进风流处,并切断电源,否则处罚责任人200元,记严重“三违”一次。
第二条 恢复通风前,必须由专职瓦斯检查员检查瓦斯,只有在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1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不超过0.5%时,方可由指定人员开启局部通风机。否则处罚责任人200元,记严重“三违”一次。
第三条 临时停风超过4小时的工作地点,未检查瓦斯和通风情况就进入工作的,处罚责任人200元,记严重“三违”一次
第四条 因通风管理不善或失职造成瓦斯积聚超限的,视情节追究行政或法律责任。扩散通风不得超过6m,超过6m不通风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并打上栅栏,挂警示牌,否则处罚通防科技术人员100元,对施工人员处罚责任人200元。随便拆除栅栏进入者,给予降级处理。
第五条 每发现一处不合理的串联通风,处罚通防科长100元。
第六条 局扇距回风口必须大于10m,上架距地面不少于0.3m,局部通风机必须使用消音器,否则处罚通防科负责人100元。
第七条 风机不使用风电闭锁,处罚责任人200元。
第八条 风筒吊挂不平不直,或风筒落地,处罚责任人50元。
第九条 通风设施不齐全,随意损坏风门(帘)、风墙、密闭、栅栏等通风构筑设施的,处罚责任人200元,记严重“三违”一次。
第十条 密闭不及时,处罚通防科长100元,密闭不合格造成漏风、串风现象,处罚施工人员100-200元,造成事故的,另行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测风站前后10m、密闭外5m、风门前后5m范围内严禁堆放物料,否则处罚责任人50元。
第十二条 坚持每10天进行一次全面测风制度,测风结果应记录并写在测风地点的记录牌上,否则给予通防科通风技术员和测风员降级处分,并挂罚通防科500-1000元;造成事故发生的,加重处理。
第十三条 各用风地点实际风量必须大于计划供风量,否则对通防科有关责任人处罚200元,记严重“三违”一次,并挂罚通防科科长100元。用风地点实际风量超过计划供风量的20%,处罚通防科通风技术员100元。
第十四条 风流发生短路一次,处罚责任人200元,记严重“三违”一次。
第十五条 水仓清理前必须在近水仓门口6米线的顶板上悬挂瓦斯便携仪。清理沉淀池时通防专职气体检测员测量水仓入口6m范围内的各种气体的浓度,合格后,清理人员方可进入规定的区域进行清理。在清理过程中,应由通防专职气体检测员不定时进行检查工作范围内各气体的浓度,否则处罚责任人100元。
第十六条 矿井主要通风机改变转数或叶片角度必须经矿总工批准,否则给予责任者降级处理。
第十七条 严禁无计划停风,否则,对责任者记严重“三违”一次并给予相应行政处分,直至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八条 全矿通风效率低于85%,处罚通防科技术员和科长每人200元。
第十九条 通防科每旬应对分管范围的巷道支护等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并向总工程师汇报检查结果及维修处理意见,每少一次对通防科长罚款50元,不写汇报检查结果及维修处理意见罚款100元。如果已检查,但重大隐患未能发现,造成事故,将加重处罚。
第二十条 局部通风机必须按规定地点安装,否则,出现喝循环风一次处罚通防科长和通风技术员100元,造成事故的加重处理。
第二十一条 井下各采掘工作面,专职瓦检员每班必须检查两次,两次间隔时间不少于3小时,不大于5小时,否则,对瓦检员罚款200元,记严重“三违”一次。
第二十二条 瓦斯检查员在检查瓦斯时必须到采面和迎头进行检查,以当班班长签字为准,没有签字记录者算漏检一次,对瓦检员罚款100元。综采工作面有害气体检测情况,瓦检员每班必须向调度中心汇报两次,少一次罚款100元,工作不负责任造成事故的,加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