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英国和俄罗斯的潜艇都曾以芬兰为行动基地。当德国人在芬兰汉科港登陆时,来不及撤走的俄罗斯水兵将其霍兰型潜艇AG-11、AG-12、AG-15和AG-16在1918年4月13日凿沉。AG系列潜艇是电动船舶公司(Electric Boat Co.)于1916年建造,AG是“Amerikanskij Golland”的缩写,其意为美国的霍兰型潜艇(American Holland type)。这是一种排水量为355吨,装备1门47毫米甲板炮和4具450毫米鱼雷发射管的小型潜艇,易于操纵。AG-16原来的编号是AG-13,俄罗斯人出于对13的厌恶在1917年7月将其编号改为AG-16。当德国军队到达赫尔辛基的时候,英国的E-1、E-8、E-9、E-19、C-26、C-27和C-35共7艘潜艇于1918年4月4日被凿沉在赫尔辛基港外,其艇员转道摩尔曼斯克回国。芬兰人在战后打捞起了2艘俄罗斯潜艇——AG-12和AG-16,希望以此为契机,建立自己的水下舰队。AG-12被送到芬兰西南部城市土尔库,AG-16被送到赫尔辛基。但是随后芬兰人就明白AG-12是不可能被完全修复了,它的损坏太过严重,所有的希望都寄托到了AG-16上。芬兰海军同时与德国人和电动船舶公司谈判修复AG-16潜艇事宜。但电动船舶公司的报价之高,远远超出了芬兰军方的心理底线,而德国专家在重新评估了打捞起来的潜艇残骸后提出的报价虽然要低的多,但对于国小财穷的芬兰来说仍显太高,而且没有一家船厂可以担保修复能够成功。因此,芬兰海军逐渐对它失去了兴趣,修复资金从未到位。1929年,AG-16从芬兰海军装备清单里消失了,而此时芬兰第一个海军建军计划已经如火如荼的展开。
◆ 潜艇计划
从1919年开始,芬兰海军的所有计划中都有关于潜艇建造的内容。1919年的邦斯多夫计划要求建造4艘300吨级潜艇,从1920年开始实施的绍尔茨计划也要求建造4艘潜艇,吨位被提高到750吨。1921年,第一个哥罗文计划包括4艘345吨潜艇和2艘100吨小型潜艇。1922-1923年提出的海岸防御计划(Coast Defence Commitee)要求建立强大水下舰队,其中,计划委员会首次提出的大计划(larger plan)包括12艘400吨潜艇、4艘99吨潜艇;而随后的小计划(smaller one)则改为6艘400吨潜艇和4艘99吨潜艇。最后定案的第三方案(third version)则只有3艘400吨潜艇和1艘99吨潜艇。虽然计划变动很大,但其核心并没有改变,那就是未来芬兰海军的潜艇部队将由两种艇型组成:第一种是350-400吨的双艇壳布雷潜艇。其加强的艇壳应该可以在冰海中执行任务,最大潜深可达75米。最大水面速度应在13.5-14节,而水下为8-9节。作战半径应达1500海里,水下续航力应达到75海里/4节。潜艇应当能够在30秒内完全潜入水中,而从水下9米处上浮时间不超过2分钟。武器系统应包括艇艏艇艉各2具鱼雷发射管,1门75毫米防空炮和1挺12.7毫米机枪。可携带200公斤装药量的水雷18-20枚,可水下布雷。
第二种是99吨的单壳体布雷潜艇。最大潜深为75米,排水量必须小于99吨。最大水面速度8-9节,水下速度6节。水面续航力750英里,水下续航力50英里/4节。紧急下潜时间当在15秒内,而从水下5米处上浮所需时间不得超过2分钟。武器装备为艇艏1具450毫米鱼雷发射管、1挺12.7毫米机枪/25毫米机关炮。可携带80公斤装药的水雷8-10枚,可水下布雷。芬兰海军希望能利用这种潜艇在拉多加湖里执行任务(1920年的Tarto和平条约规定在该水域的战舰吨位不得超过100吨)。
1925年底,芬兰海军的潜艇计划正式铺开,招标书被送到了英国、荷兰、法国、丹麦、瑞典和芬兰本国的多家造船厂手中。在1926年3月15日最后投标期限前,4家芬兰船厂和13家国外船厂递交了标书。加上后来参加的一些厂商,总计22家公司竞争较大型的维特西伦级潜艇的建造,其中包括4家芬兰船厂和2家著名造船厂:美国电动船舶公司和瑞典考库姆公司。所有的芬兰造船厂都找到了国外合作伙伴。西塔拉登·莱瓦特拉卡(Hietalahden Laivatelakka)和电动船舶公司联合竞标计划中的两型潜艇;克莱顿-乌尔坎(Crichton-Vulcan)和IvS公司合作竞标大型潜艇;科恩和西尔塔船厂与IvS公司合作竞标小型潜艇。在许多公司背后都有德国专家的技术支持这并不是什么秘密。大概所有国家的外交官关心他们本国的公司是否能赢得芬兰的合同胜过了关心德国人是否违反了凡尔赛条约。
◆ 潜艇计划
从1919年开始,芬兰海军的所有计划中都有关于潜艇建造的内容。1919年的邦斯多夫计划要求建造4艘300吨级潜艇,从1920年开始实施的绍尔茨计划也要求建造4艘潜艇,吨位被提高到750吨。1921年,第一个哥罗文计划包括4艘345吨潜艇和2艘100吨小型潜艇。1922-1923年提出的海岸防御计划(Coast Defence Commitee)要求建立强大水下舰队,其中,计划委员会首次提出的大计划(larger plan)包括12艘400吨潜艇、4艘99吨潜艇;而随后的小计划(smaller one)则改为6艘400吨潜艇和4艘99吨潜艇。最后定案的第三方案(third version)则只有3艘400吨潜艇和1艘99吨潜艇。虽然计划变动很大,但其核心并没有改变,那就是未来芬兰海军的潜艇部队将由两种艇型组成:第一种是350-400吨的双艇壳布雷潜艇。其加强的艇壳应该可以在冰海中执行任务,最大潜深可达75米。最大水面速度应在13.5-14节,而水下为8-9节。作战半径应达1500海里,水下续航力应达到75海里/4节。潜艇应当能够在30秒内完全潜入水中,而从水下9米处上浮时间不超过2分钟。武器系统应包括艇艏艇艉各2具鱼雷发射管,1门75毫米防空炮和1挺12.7毫米机枪。可携带200公斤装药量的水雷18-20枚,可水下布雷。
第二种是99吨的单壳体布雷潜艇。最大潜深为75米,排水量必须小于99吨。最大水面速度8-9节,水下速度6节。水面续航力750英里,水下续航力50英里/4节。紧急下潜时间当在15秒内,而从水下5米处上浮所需时间不得超过2分钟。武器装备为艇艏1具450毫米鱼雷发射管、1挺12.7毫米机枪/25毫米机关炮。可携带80公斤装药的水雷8-10枚,可水下布雷。芬兰海军希望能利用这种潜艇在拉多加湖里执行任务(1920年的Tarto和平条约规定在该水域的战舰吨位不得超过100吨)。
1925年底,芬兰海军的潜艇计划正式铺开,招标书被送到了英国、荷兰、法国、丹麦、瑞典和芬兰本国的多家造船厂手中。在1926年3月15日最后投标期限前,4家芬兰船厂和13家国外船厂递交了标书。加上后来参加的一些厂商,总计22家公司竞争较大型的维特西伦级潜艇的建造,其中包括4家芬兰船厂和2家著名造船厂:美国电动船舶公司和瑞典考库姆公司。所有的芬兰造船厂都找到了国外合作伙伴。西塔拉登·莱瓦特拉卡(Hietalahden Laivatelakka)和电动船舶公司联合竞标计划中的两型潜艇;克莱顿-乌尔坎(Crichton-Vulcan)和IvS公司合作竞标大型潜艇;科恩和西尔塔船厂与IvS公司合作竞标小型潜艇。在许多公司背后都有德国专家的技术支持这并不是什么秘密。大概所有国家的外交官关心他们本国的公司是否能赢得芬兰的合同胜过了关心德国人是否违反了凡尔赛条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