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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告王法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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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垃圾!
我放了寒假你又逃之夭夭不知所踪!
你不是很厉害吗?
你不是自称说法说理都在行吗?
你不是要逐条反驳,让我们这群“法盲”心服口服吗?
你不是盖了李吧第一高楼吗?
大陆法系到你嘴里不是都能成为大陆体系吗?
判例法到你嘴里不都是可以变成仅是法系的争议领域吗?
法律在你嘴里不是可以从是暴力到不是暴力任意转变吗?
Balibar的文章不是可以被你拿来冒充马克思的理论吗?
罪行法定原则不是可以让你变成实证主义法学的产物吗?
王小柱你本人不是也可以小时候和你老妈谈恋爱,成年后和你老婆弹棉花吗?
你这个垃圾,拿好你去年的五毛钱工资快点滚!不要给绵阳人丢脸!



1楼2012-01-24 13:42回复
    让我们带着喜乐无限的想法看绵阳王狗对“司法解释”的解释!
    --------------------
    王狗说:
    一般说来,很多法盲就把“司法解释”当成了“法律的文书解释”,
    错!大错特错!
    司法解释不是针对法律的具有解释,法律是标准,用不着解释什么,司法解释其实不是“解释”法律,而是细化法律!
    一般情况:具有以下特征的,即司法解释
    1、特定司法机关出台的。包括法院,也包括检察院(检察院的司法解释只针对检察院机构内部)
    2、具有一定的司法效力。最高法的司法解释对下级法院具有普遍约束效力。
    3、司法机关在办案中应当遵照执行的
    4、供审判工作中具体适用的
    请问这位愚蠢的搞笑作者: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是否具备以上特征?
    至于司法解释的法律效力来源,不需要我浪费口水了吧!
    -------


    2楼2012-01-24 2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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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上是王狗逼话,接下来我将逐条反驳。


      3楼2012-01-24 2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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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什么叫法律无需解释?
        法律的含义、内容、概念、术语以及适用的条件等等不需要说明吗?!
        王法盲纯粹是个为辩而辩的货!
        而官方对“法律解释”是这样释义的(和百度百科上大同小异):
        由一定的国家机关、组织或个人,为适用和遵守法律,依据有关法律规定、政策、公平正义观念、法学理论和惯例对现行的法律规范、法律条文的含义、内容、概念、术语以及适用的条件等所做的说明。
        第二,司法解释以什么形式出现?
        2007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明确指出了司法解释的四大形式:
        “解释”、“规定”、“批复”、“决定”。
        《意见》是不是司法解释,一目了然。
        至于《意见》是否符合王狗提出的四大特征,那可要王狗手**口讲一讲了。


        4楼2012-01-24 2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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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坐等王狗回复。


          5楼2012-01-25 1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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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阪的丰臣秀吉 ,你是刚从火星来的吗?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颁布的司法意见有木有以下特征;1、特定司法机关出台的。包括法院,也包括检察院(检察院的司法解释只针对检察院机构内部)
            2、具有一定的司法效力。最高法的司法解释对下级法院具有普遍约束效力。
            3、司法机关在办案中应当遵照执行的
            4、供审判工作中具体适用的
            傻瓜,党的意见是最最最最高的法律效力,判案要讲政治的。


            6楼2012-01-25 2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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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坐等王狗和黄狗接招。


              10楼2012-01-26 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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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什么时候和你扯约束力的问题了?
                王狗的反问又在顾左右而言他!
                你的意思是,《意见》属于司法解释是吗?
                但是,
                2007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明确指出了司法解释的四大形式:
                “解释”、“规定”、“批复”、“决定”。
                你自己说,《意见》是不是司法解释!


                13楼2012-01-30 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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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法盲垃圾!你复制全文也没用!
                  《意见》明明写了,所属类别是“政策参考”,不是“司法解释”!
                  王狗又自爆菊花!


                  14楼2012-01-30 1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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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狗你又在卖弄你那半生不熟的排比吗?
                    “解释”、“规定”、“批复”、“决定”四个形式,在标题上就写明的!
                    现在这个标题是什么?是《意见》!
                    还敢指鹿为马说是司法解释!
                    法盲!


                    17楼2012-01-30 1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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