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慈善机构陷入信任危机的时候,政府权威的介入是提振慈善机构公信力的现实选择。但要真正做到监管有效,仅有到慈善司备案,以及接受慈善司定的规范、要求等,是远远不够的。 当社会不信任慈善机构,其接受的捐赠即降至“冰点”,但社会捐赠总额没有太大变化,原因是社会公众选择了点对点捐赠和向政府捐赠。这深刻地说明,公信力是慈善机构的生命,没有公信力它就没有存在的意义和价值。
在这个意义上,慈善机构亟须打上一针“强心剂”。最近,民政部有关官员公开表示,计划将公益慈善类组织统一从社会组织中拿出,单独由慈善司负责,开展单独的行业监管,监管范围则包括募捐活动的备案、规范、信息公开和财务公开等。这表明,“政府权威”就是这强心剂。那么,对于深陷信任危机的慈善机构来说,政府权威能否提振其公信力?又该如何提振其公信力?
应当承认,在慈善机构陷入信任危机的时候,政府权威的介入是提振慈善机构公信力的现实选择。从理论上说,政府权威的介入,既避免多头管理局面,又能提升管理理念和规范。但是,这么多慈善机构和活动,仅靠一个慈善司来监管,即使各地慈善机构及分支由各地的“慈善司”来管,只怕仍有力不从心之虞。
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理念与法则,是慈善机构运行的基本要求,也是政府监管的主攻方向。但要真正做到监管有效,仅有到慈善司备案,以及接受慈善司定的规范、要求等,是远远不够的。如果只坐在办公室里看提供的材料,就难以体察到慈善机构运行的实情。参与到慈善活动运行的全过程,则可能既面临人力不济的问题,也可能面临执行力的问题。如是,则不仅难有实效,更可能危及政府部门的公信力。
的确,现时的一些慈善机构,在公开透明和公平公正方面,还有太大的差距。但要迫其就范,从根本上还需要慈善法的建树。只有在法律上确立了共同的慈善理念、规范、法则、制度等,慈善机构才可能在法律框架和轨道内良性运行,也才能把政府部门从繁重的监管任务中解放出来,做自己能做、该做、做得好的事。那么,什么是政府力所能及之事?当政府部门全面介入对慈善机构的监管之时,深入研究和弄清很有必要。
慈善机构与其他社会组织不同的是,这是一个需要源源不断的爱心包裹的行业。但只有自己先有富足的爱心,懂得爱心不容有任何玷污,不容有任何不明不白,同时最大限度节约爱心成本、提高爱心传递效率,做到彻底让公众信任和放心,爱心才会如潮水般涌向慈善机构。那么,如何涵养慈善机构的根基,恐怕也值得政府部门细加考量。
在这个意义上,慈善机构亟须打上一针“强心剂”。最近,民政部有关官员公开表示,计划将公益慈善类组织统一从社会组织中拿出,单独由慈善司负责,开展单独的行业监管,监管范围则包括募捐活动的备案、规范、信息公开和财务公开等。这表明,“政府权威”就是这强心剂。那么,对于深陷信任危机的慈善机构来说,政府权威能否提振其公信力?又该如何提振其公信力?
应当承认,在慈善机构陷入信任危机的时候,政府权威的介入是提振慈善机构公信力的现实选择。从理论上说,政府权威的介入,既避免多头管理局面,又能提升管理理念和规范。但是,这么多慈善机构和活动,仅靠一个慈善司来监管,即使各地慈善机构及分支由各地的“慈善司”来管,只怕仍有力不从心之虞。
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理念与法则,是慈善机构运行的基本要求,也是政府监管的主攻方向。但要真正做到监管有效,仅有到慈善司备案,以及接受慈善司定的规范、要求等,是远远不够的。如果只坐在办公室里看提供的材料,就难以体察到慈善机构运行的实情。参与到慈善活动运行的全过程,则可能既面临人力不济的问题,也可能面临执行力的问题。如是,则不仅难有实效,更可能危及政府部门的公信力。
的确,现时的一些慈善机构,在公开透明和公平公正方面,还有太大的差距。但要迫其就范,从根本上还需要慈善法的建树。只有在法律上确立了共同的慈善理念、规范、法则、制度等,慈善机构才可能在法律框架和轨道内良性运行,也才能把政府部门从繁重的监管任务中解放出来,做自己能做、该做、做得好的事。那么,什么是政府力所能及之事?当政府部门全面介入对慈善机构的监管之时,深入研究和弄清很有必要。
慈善机构与其他社会组织不同的是,这是一个需要源源不断的爱心包裹的行业。但只有自己先有富足的爱心,懂得爱心不容有任何玷污,不容有任何不明不白,同时最大限度节约爱心成本、提高爱心传递效率,做到彻底让公众信任和放心,爱心才会如潮水般涌向慈善机构。那么,如何涵养慈善机构的根基,恐怕也值得政府部门细加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