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因特殊原因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收齐出口货物报关单退税联,能否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办理报关单延期?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4〕113号)文件规定,出口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起9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的申请:
(1)因不可抗力致使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退(免)税单证或申报退(免)税;
(2)因采用集中报关等特殊报关方式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退(免)税单证;
(3)其他因经营方式特殊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退(免)税单证。
属于上述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延期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的申请,经批准后,可延期3个月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