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在昭通卫生学校上学的21岁女孩吴倩,被一名叫赛锐的男子活活刺了27刀不幸身亡。吴倩的母亲张绍琼说,“案发当天,女儿近乎双手抱头哀求。但赛锐根本不管这些,他甚至骑到吴倩身上,连刺了27刀。”吴倩最终因心脏、肝脏、肺部、腹部、背部等多处受伤,致失血性休克死亡。“最残忍的是,当凶手刺下二十几刀后,吴倩不仅喉管被割断,她的头部,只有一点皮与身体相连。在事发现场,鲜血溅满整个墙壁,惨不忍睹。”
2009年5月,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赛锐死刑。其后,吴倩的母亲张绍琼无意中听说,赛锐那方竟然说没啥了不起,就是花再多的钱也要打通各个环节,让省高院改为死缓。张绍琼后来经过了解得知,赛锐家本身经济条件不错,而且在法院有亲戚。
后来,被告人赛锐提起上诉,云南省高院将此案改判为死缓。云南省高院判决书里提到,上诉人赛锐犯故意杀人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极其恶劣,后果特别严重,本应严惩。鉴于赛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此外,省高院还认为,本案系情感纠纷、矛盾激化而引发,对赛锐可酌情从轻处罚。赛锐属应判处死刑,但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所以,省高院认定原判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量刑偏重。所以,省高院撤销原判量刑部分,判处赛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以上是云南吴倩被害案的一些过程。与李昌奎一案有许多相似之处。都是情节极其恶劣,都是死有余辜。但李昌奎与赛锐都是有自首情节,而且两案都是属于家庭或感情的纠纷、矛盾激发而引发,按云南高院的认定,社会危害性略小。最后,两个穷凶极恶之徒都得以免死。
本人对云南高院的判案规律进行思考后,发现存在着一些社会问题,希望引起重视,当法律在云南不能给予犯罪分子有效的震慑,甚至是起到鼓励和庇佑的时候,在云南的国人就要注意自身的安全了。
一是尽量要对各种歹徒忍让,除开你有三个人以上,否则就算被歹徒杀害,杀害的程度达到一个被奸后杀死,一个被活活摔死,那么你的在天之灵经由法律之路是得不到任何安慰,因为慈悲为怀的云南高院最后会对杀死两人以下的歹徒网开一面,让其继续活命。
二是如果纠纷是个人之间,家庭之间,遇上可能杀人的歹徒,要想尽一切办法躲开,如果歹徒蓄意要跟你过不去,尽量逃到云南以外,这样杀人的歹徒就不会那么猖狂,弄不好一刀杀人就是活命难逃,更不要说二十七刀。
同时,我也想到了,万一去云南,迫不得已而行凶的话,杀人不可超过两人,两人中也只能奸了一人,这是已经验证过的,云南高院会给予免死;在有,恨一个人,想让她死,千万不能刺上28刀,因为目前的案例只有27刀,极有可能就是那最后一刀让变成杀人真的要偿命了。当然,那27刀多残忍都没关系。最后还得注意,杀人后,在逃跑过程中,如果实在是走投无路了,最好自首,这个情节,会是云南高院的免死金牌。
当然,我们谁也不想杀人,后面的这个假设永远不要有。只是,即使我们可以做一个善良的人,却不是所有的人都是善良之人,仍是有些歹徒会钻云南高院的空子,为云南高院的仁慈叫好,并且堂堂皇皇地杀人后一脚踢开“杀人偿命”的老古董而心安理得地活着。
我不知道云南高院对这两个案件的判决原因是否真如公开的解释,当然,我希望背后真的没有其它的因素了。否则,我会云南的法律痛哭,全中国会有许许多多的公民为云南的法律痛哭,因为那是云南高院的走火入魔,已经不是普通的药方够治疗了。
其实,我更不希望云南高院对这个案例进行高深莫测的解释,因为现在的犯罪分子多半是有文化了,甚至他们中有着高级知识分子,他们比受害人更懂得分析云南高院的审判规则。到头来,他们会精确地把杀人的刀数控制在27刀以下,会优雅地奸杀少女再摔死其亲属;会假惺惺地高举双手说“我自首来了”;会若无其事地告诉天下人,在云南,我是杀人了,但我只是家庭、感情纠纷,属于社会危害极小的凶杀案,属于云南高院免死的范畴,你们谁都不要再叫嚣了。
甚至,当这些杀人的凶犯逍遥于死刑之外的时候,公众都必须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或者还要为云南高院鼓鼓掌,说点赞美的话,否则,这些公众将是心脏长毛的家伙,极其阴暗地盼望法律杀死一个罪该万死的恶徒,套用云南高院的话说,就是“以公众狂欢的方式判一个人死刑”。真让我等这辈子做不了人啊,我们怎能用狂欢的方式去盼望一个人从这个地球消失呢,那是多么卑鄙的行为!
最后,我严肃而认真地说:在云南,杀人不要超过27刀;奸杀之后,最多只能再摔死一人;并且在走投无咱的时候一定要有个自首的情节。否则,你真有可能麻烦,因为云南高院虽然仁慈,然而,是否会破记录给你免死,那是未知数。
2009年5月,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赛锐死刑。其后,吴倩的母亲张绍琼无意中听说,赛锐那方竟然说没啥了不起,就是花再多的钱也要打通各个环节,让省高院改为死缓。张绍琼后来经过了解得知,赛锐家本身经济条件不错,而且在法院有亲戚。
后来,被告人赛锐提起上诉,云南省高院将此案改判为死缓。云南省高院判决书里提到,上诉人赛锐犯故意杀人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极其恶劣,后果特别严重,本应严惩。鉴于赛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此外,省高院还认为,本案系情感纠纷、矛盾激化而引发,对赛锐可酌情从轻处罚。赛锐属应判处死刑,但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所以,省高院认定原判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量刑偏重。所以,省高院撤销原判量刑部分,判处赛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以上是云南吴倩被害案的一些过程。与李昌奎一案有许多相似之处。都是情节极其恶劣,都是死有余辜。但李昌奎与赛锐都是有自首情节,而且两案都是属于家庭或感情的纠纷、矛盾激发而引发,按云南高院的认定,社会危害性略小。最后,两个穷凶极恶之徒都得以免死。
本人对云南高院的判案规律进行思考后,发现存在着一些社会问题,希望引起重视,当法律在云南不能给予犯罪分子有效的震慑,甚至是起到鼓励和庇佑的时候,在云南的国人就要注意自身的安全了。
一是尽量要对各种歹徒忍让,除开你有三个人以上,否则就算被歹徒杀害,杀害的程度达到一个被奸后杀死,一个被活活摔死,那么你的在天之灵经由法律之路是得不到任何安慰,因为慈悲为怀的云南高院最后会对杀死两人以下的歹徒网开一面,让其继续活命。
二是如果纠纷是个人之间,家庭之间,遇上可能杀人的歹徒,要想尽一切办法躲开,如果歹徒蓄意要跟你过不去,尽量逃到云南以外,这样杀人的歹徒就不会那么猖狂,弄不好一刀杀人就是活命难逃,更不要说二十七刀。
同时,我也想到了,万一去云南,迫不得已而行凶的话,杀人不可超过两人,两人中也只能奸了一人,这是已经验证过的,云南高院会给予免死;在有,恨一个人,想让她死,千万不能刺上28刀,因为目前的案例只有27刀,极有可能就是那最后一刀让变成杀人真的要偿命了。当然,那27刀多残忍都没关系。最后还得注意,杀人后,在逃跑过程中,如果实在是走投无路了,最好自首,这个情节,会是云南高院的免死金牌。
当然,我们谁也不想杀人,后面的这个假设永远不要有。只是,即使我们可以做一个善良的人,却不是所有的人都是善良之人,仍是有些歹徒会钻云南高院的空子,为云南高院的仁慈叫好,并且堂堂皇皇地杀人后一脚踢开“杀人偿命”的老古董而心安理得地活着。
我不知道云南高院对这两个案件的判决原因是否真如公开的解释,当然,我希望背后真的没有其它的因素了。否则,我会云南的法律痛哭,全中国会有许许多多的公民为云南的法律痛哭,因为那是云南高院的走火入魔,已经不是普通的药方够治疗了。
其实,我更不希望云南高院对这个案例进行高深莫测的解释,因为现在的犯罪分子多半是有文化了,甚至他们中有着高级知识分子,他们比受害人更懂得分析云南高院的审判规则。到头来,他们会精确地把杀人的刀数控制在27刀以下,会优雅地奸杀少女再摔死其亲属;会假惺惺地高举双手说“我自首来了”;会若无其事地告诉天下人,在云南,我是杀人了,但我只是家庭、感情纠纷,属于社会危害极小的凶杀案,属于云南高院免死的范畴,你们谁都不要再叫嚣了。
甚至,当这些杀人的凶犯逍遥于死刑之外的时候,公众都必须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或者还要为云南高院鼓鼓掌,说点赞美的话,否则,这些公众将是心脏长毛的家伙,极其阴暗地盼望法律杀死一个罪该万死的恶徒,套用云南高院的话说,就是“以公众狂欢的方式判一个人死刑”。真让我等这辈子做不了人啊,我们怎能用狂欢的方式去盼望一个人从这个地球消失呢,那是多么卑鄙的行为!
最后,我严肃而认真地说:在云南,杀人不要超过27刀;奸杀之后,最多只能再摔死一人;并且在走投无咱的时候一定要有个自首的情节。否则,你真有可能麻烦,因为云南高院虽然仁慈,然而,是否会破记录给你免死,那是未知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