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2月20日,原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董事长王成明因共同贪污3亿元,受贿21万元,两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贪污3亿只判死缓”,这样的结果自然令许多人费解,如果比较《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关于适用死刑的最低贪污数额标准(10万元),王成明的贪污数额是该标准的3000倍。一时间“社会议论”,“专家批评”,“媒体讨伐”……事实上,类似的“死缓”判决结果已经越来越多地出现在中国的各种刑事犯罪判决中,而不仅仅限于经济、职务犯罪范畴。
从2007年1月1日起,最高法院正式收回了死刑复核权,开始大力推行“少杀慎杀”、“宽严相济”、“疑者不杀,杀者不疑”等刑事政策。2007年末,最高法院院长肖扬在全国法院司法改革工作会议上表示,本年度的死缓判决已首次超过死刑判决。在此之前,最高法院副院长姜兴长也曾表示,2007年上半年全国死刑数量已比去年同期下降1/3。中国从司法上控制死刑数量的努力已至极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