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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张家山竹简看汉初的赋税征课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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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今言
先秦、秦汉史2007.4


1楼2011-03-14 09:10回复

    赋税在历代财政收入中占有重要地位。古代社会中,赋税征课的苛重或轻薄,对国计民生、经济增长、社会稳定等有很大影响,故向来为史学界所关注。七、八十年代,我对秦汉时期的赋税徭役曾做过总体考察,并在系列论文的基础上集结成册,于1988年付梓出版。[1]那时,深感汉初①有关赋税的资料简缺,有些问题难于深论。2001年张家山汉简[2]刊布后,不胜欣喜,发现在赋税方面有许多文献记载所未有的新资料,可弥补以往研究的不足。这方面,有论者已发表了些成果,②但似乎还有进一步探讨的必要。这里拟就汉初的田税、末业税及赋敛征课中的一些问题谈些基本看法,有望同仁赐教。
    


    2楼2011-03-14 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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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田税”与田制密切相关。西汉初期实行“授田制”,如汉高帝五年五月曾有诏,对“罢兵归家”的复员军人赐爵、免役和“法以有功劳行田宅”[3](高帝纪)的规定。随之,吕后颁布的《二年律令·户律》中,又有对不同爵位与无爵位者,授予不同数量田、宅的规定。据《户律》,当时“授田”的数量,依次为:“关内侯95顷,大庶长90顷,驷车庶长88顷,大上造86顷。少上造84顷,右更82顷,中更80顷,左更78顷,右庶长76顷,左庶长74顷,五大夫25顷,公乘20顷,公大夫9顷,官大夫7顷。”大夫5顷,不更4顷,簪袅3顷,上造2顷,公士1.5顷,公卒、士五(伍)、庶人各1顷,司寇、隐官各50亩”等;并对不同人群依次授予了不同量的“宅”地。[2]由此表明,西汉初期实行了“授田制”,已无可疑。但在汉初的授田制中和战国、秦时一样,官府只有“授田”的规定,未有“还田”的律文。由于“受田”人对官府授给的田可长期使用、占有,这就使国有土地逐渐成为私有土地。所以,当时拥有高爵位的人,因受田数量很多成为军功地主;同时也使大批无爵者,由于受到了部分田而成为自耕农。依照汉制,土地占有或拥有者,通常必须向国家交纳田税。据考,汉初的田税,主要包括田租、刍、稾诸项。下面,让我们根据张家山汉简结合文献记载,就当时田税的征课办法和数量问题分别做些论列。
           (一)田租
           随着社会生产力发展和地主制经济确立,早在战国时期,各国就已普遍实行了田租(税)的征收。秦简公七年(公元前408年)的“初租禾”,[4](六国年表)便是秦国正式征收田租的开始。据云梦秦简,[5]秦时田租征收的办法,通常是以一户有田“一顷”的标准,按“人户”征收。田租主要基于“地”,但又与“户”有关。那些有田一顷以上的人,固然按顷亩纳租,而没有“授足”一顷田的农户,似乎也要交纳“顷田”即百亩的田租。
           汉初征收田租是否和秦代一样,文献记录不明。如今,张家山汉简为我们提供了一些相关的信息。
           如《二年律令·户律》规定:
           卿以上所自田户田,不租,不出顷刍稾。   又《二年律令·行书律》载:
           复蜀、巴、汉(?)中、下辨、故道及鸡*[仑+刂]中五部,部人勿令繇(徭)戍,毋事其户,毋租其田一顷,勿令出租、刍稾。
           上引《二年律令·户律》谓“卿以上”的“卿”,未见《汉书·百官公卿表》所记二十等爵的爵名。疑这个“卿”为商鞅变法时遗留下来的老爵名。这里的“卿以上”爵位者,大概是指左庶长至右庶长爵位以上的人。因汉高祖五年“复故爵田宅”,[3](高帝纪)在这个过程中,汉初将秦代那些有“故爵”、“田宅”的人恢复、保留,于是对其也就不再重新“授田”。所以,这些有“故爵”、有“自田”的人,可以免交田租和不出顷田刍稾,享有免租特权。《行书律》中的所谓“邮”是指交通线上传递信息的机构名称,如“邮传”、“邮亭”、“邮驿”等。而“邮人”,顾名思义,即专门从事传递信息的人。当时蜀、巴、汉(?)中、下辨、故道等五邮的邮人,“勿令出租、刍稾,”也是一种优惠政策。除了有“卿以上”爵位者及“邮人”,法律规定其“不租”外,其余“受田”者,一般皆得依法交纳多少不等的田租。官府征收田租的办法,乃根据管理部门已编造好了的籍簿,如《户律》中说的“田租簿”等,按照“授田”的多少“以顷计征”。这和秦代的田租征收大同小异,但和西汉中期以后按“田亩、产量、依率”计征,乃有不同。[1](p81-86)
           田租的轻重,取决于田租率。据《汉书·食货志》:战国时的田租,行“十一之税”。秦代的田租率,据云梦秦简《效律》规定:“度禾、刍、稾而不备十分一以下,令复其故数;过十分[一]以上,先索以禀人,而以律论其不备。”[5]意思是田租如果没有交足什一之税,必须按规定重新交足。若达到了什一之税,未经效验,而“先索以禀人”,则以其未交足规定的数字论处。假设我们对这条简文理解无误,则这是秦代田租率为“什一之税”的直接证据。
      


      3楼2011-03-14 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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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汉初的田租率曾有波动。史称:汉兴,“民无盖藏……上于是约法省禁,轻田租,什五而税一”。[3](食货志)但后因“俭于周十税一也,中间废”,行“什一之税”。而惠帝元年(公元前194年)以后,又恢复“什五税一”。所谓“减田租,复什五税一”。[3](惠帝纪)史实表明,汉初的田租率,总体上较秦代为轻。不仅多数时间实行“什五税一”,而且时有免除“二岁”、“三岁”田租的规定。显然这与当时的政治经济形势及“重农”政策有很大关系。
             (二)刍、稾
             刍与稾有别。“刍”即牧草,“稾”即禾杆。均为供马、牛饲料之用。刍、稾之征,不始秦汉,先秦之时已有。秦代刍、稾的征收办法与数量,在云梦秦简中有记录。如据《秦律十八种·田律》规定:
             入顷刍、稾,以其受田之数,无垦不垦,顷入刍三石、稾二石。刍自黄*[黍+鱼]及苈束以上皆受之。入刍、稾,相输度,可殴(也)。禾、刍、稾彻(撤)木、荐,辄上石数县廷。勿用,复以荐盖。
             《秦律十八种·仓律》规定:
             入禾稼,刍、稾,辄为*[广+会]籍,上内史。刍、稾各万石一积,成阳二万一积,其出入,增积及效如禾。禾、刍、稾积索出日,上赢不备县廷。出之未索而已备者,言县廷,廷令长吏杂封其*[广+会],与出之,辄上数廷;其少,欲一县之,可殴(也)。*[广+会]才(在)都邑,当□□□□□□□□者与杂出之。
             从这些简文得知:秦代的刍、稾税也是按照“授田”数量征收的,不论垦种与否都得交纳;征收的数量是每顷田交刍三石,稾二石;采用实物交纳,凡干叶和乱草够一束以上者,均可作为“刍”税提交,然上交时必须过秤,以重量计算;租谷及刍、稾征收后,必须入仓并及时向县廷报告粮草的石数,并有严格的“出入仓”规定等。
           汉初的刍、稾税,文献记载不多。唯见《汉书·萧何传》说:“何为民请曰:‘……上林苑中多空弃地,愿令民得入田,毋收稾为兽食”。这里只谈了“稾”,未言及“刍”,更没有提到刍、稾税的征收办法等。此时的刍、稾税是否继承了秦制,如何征收,过去一直不明。现在张家山汉简在这方面弥补了文献记载的不足。如据《二年律令·田律》规定:
             入顷刍、稾.顷入刍三石;上郡地恶,顷入二石;稾皆二石。令各入其岁所有,毋入陈,不从令者罚黄金四两。收入刍、稾,县各度一岁用刍、稾,足其县用,其余令顷入五十五钱以当刍、稾。刍一石当十五钱,稾一石当五钱。
        刍、稾(即)贵于律,以入刍、稾时平贾(价)入钱。
        卿以下,五月户出赋钱十六钱,十月户出刍一石,足其县用,余以入顷刍律入钱。
             又前引《户律》还有“卿以上所自田户田……不出顷刍、稾”的规定。从这些律条来看,汉初刍稾税的征收情况和秦代相比,既有沿袭,又有发展。既有渊源关系,但又随着社会经济形势的变化而有不同。这就是说,秦代和汉初的刍、稾税,均“以顷计征”;且征课量均有“顷入刍三石,稾二石”的规定。但是也有不同的变化。主要表现在:(1)汉初征收刍税时注意了土质好坏。如“顷入刍三石”,而“上郡地恶,顷入二石”。秦制却无这一规定。(2)汉初注意了交纳刍、稾的新、旧。征收刍时要求“各入其岁所有,毋入陈,不从令者罚黄金四两”。而秦代乃干叶、乱草凡够一束刍以上的均可交纳。(3)汉初有以钱折纳实物的政策。即征收的刍、稾税,在“足其县用”之后,多俞的刍、稾税“令顷入五十五钱以当刍、稾”。统一按照“刍一石当十五钱,稾一石当五钱”进行折纳。如果折纳中刍稾的价格高于或低于市场价格,则按平价处理。但秦代未见有这一规定。(4)汉初的刍、稾税,出现了按田、按户征收的情况。当时除主要采取按田“以顷计征”外,对“卿”级爵位以下者也有按“户出刍一石”的规定。按户收刍,在“足其县用”的情况下,“余以入顷刍律入钱”,多余的刍税也可折钱交纳。这种情况,在秦代的材料中也未曾有过反映。(5)汉初对“卿以上”的高爵户“自田户田”,不仅不出田租,也不出刍稾,有特殊的优惠政策。这一点秦代也未有具文规定。[6]
             需要指出者,汉初这种刍、稾税制度的变化、发展,对文、景以后的税制有很大影响。可以说,文、景之时以钱折纳实物,以及区分“田刍”与“户刍”之制等,均是沿袭了汉初的制度。这从江陵凤凰山汉简可以得到说明,这一方面时贤已有论述,[7]于此不赘。
        要之,两汉初期的田税,主要是田租和刍、稾诸项。就其征课办法而言,当时采取“按顷计征”,但又与“人户”有关。田租、刍、稾的征收量,各有不同。汉初的田租率,虽然有过变动,然多数时间乃行“什五税一”。当时的农户若有田一顷,亩产一石,获谷百石。按“什五税一”计算,租谷约7石。汉初粮价较高,今就低不就高,若谷价一石百钱,则7石田租,折成货币700钱。刍、稾税乃为固定税率,“顷入刍三石,稾二石”。按当时价格,刍一石十五钱,稾一石五钱。刍与稾的比例为三比一。有田一顷的刍稾税,若折纳成货币,便交刍四十五钱,稾十钱。刍、稾合计五十五钱。这样,田租与附加税刍、稾的比例是12.7:1。史实表明,就田税征课的总量而言,汉初比秦代为轻乃可确认。
        


        4楼2011-03-14 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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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卿以下,五月户出赋钱十六钱,十月户出刍一石,足其县用。余以顷入刍律入钱。
               简文中的“卿以下”,即五大夫以下诸爵位的人。这些人“五月户出赋钱十六钱,”和“十月户出刍一石,”皆是按“户”交纳的,而且官府对其每年征收的户赋额仅十六钱,这比普通编户按“口”征赋的赋额低得多,显然是对有爵者的又一种优惠。
          在近期的研究中,有的论者往往将“户赋”与“赀赋”等同,认为“户出赋钱”就是“以赀征赋”,⑨看来,这是有待研究的问题。因为大量史实表明,“户赋”与“赀赋”虽有相同之点,虽然这二者都是按“户”征收,也都是供军费之用。但二者有明显的不同之处。主要体现在:(1)赋名的涵义不同。“户赋”是因以户为单位敛取口算而得名;而“赀赋”的原始名称和法律称谓是赀算或算赀。(2)实施时间不同。“户赋”的开征,目前仅见于先秦至汉初;而“赀赋”的征收则在汉武帝以后,如《盐铁论·末通篇》云:“往者(指汉武帝时)军阵数起,用度不足,以赀征赋,常取给见民”。西汉中期后,未见史文有口算性质的户赋征课,但赀赋的征收却一直到东汉皆存,可见《汉书·箫望之传》、《汉书·王莽传》、《后汉书·刘平传》等。(3)征课对象不同。“户赋”主要是向有“卿”级爵位者征收;而“赀赋”乃“常取给见民”,凡编户齐民皆得征课。(4)征收数量不同。前揭“卿以下”的户赋,只是每年“五月出户赋钱十六钱”;赀赋乃通常以万钱为一算,每算为127钱,税率为1.27%。⑩王莽时期,赀赋率更高,如天凤三年(公元16年),平蛮将军出句町,“赋敛民财什取五”。天凤六年(公元19年),“匈奴寇边……一切税天下吏民,訾(赀)三十取一”。[5](王莽传)(5)征收方式不同。“户赋”没有言及家赀,只看户主爵位;赀赋则以家赀为准,根据家赀的拥有量按税率征收。当时计赀的范围很广,既包括货币财富,也包括田亩、粮食、马牛、驴车、六畜、奴婢以及房屋等实物财富,动产、不动产皆含其中,官府根据各民户拥有的家赀,评出户等差品,然后进行征课,所谓“知民贫富,为赋多少”。[13](百官五)赀多赋多,无赀不赋。[14]所以,笔者认为“户赋”与“赀赋”不容混同,是两种不同性质的征课。户赋非口算以外的独立赋目,它只是征收口算的一种方式而已。
          综上史实说明,西汉初期,有关“赋”的称谓极不统一,当时法定的赋目主要是口算。汉初征赋的方式,有按“口”、按“户”两种,按口征收的叫做“口赋”或“口算”,按户征收者称“户赋”。户赋与赀赋的用途都是供给军费的开支。但前者属人口税,后者为家庭财产税,二者的性质明显有别。
          


          9楼2011-03-14 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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