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初的田租率曾有波动。史称:汉兴,“民无盖藏……上于是约法省禁,轻田租,什五而税一”。[3](食货志)但后因“俭于周十税一也,中间废”,行“什一之税”。而惠帝元年(公元前194年)以后,又恢复“什五税一”。所谓“减田租,复什五税一”。[3](惠帝纪)史实表明,汉初的田租率,总体上较秦代为轻。不仅多数时间实行“什五税一”,而且时有免除“二岁”、“三岁”田租的规定。显然这与当时的政治经济形势及“重农”政策有很大关系。
(二)刍、稾
刍与稾有别。“刍”即牧草,“稾”即禾杆。均为供马、牛饲料之用。刍、稾之征,不始秦汉,先秦之时已有。秦代刍、稾的征收办法与数量,在云梦秦简中有记录。如据《秦律十八种·田律》规定:
入顷刍、稾,以其受田之数,无垦不垦,顷入刍三石、稾二石。刍自黄*[黍+鱼]及苈束以上皆受之。入刍、稾,相输度,可殴(也)。禾、刍、稾彻(撤)木、荐,辄上石数县廷。勿用,复以荐盖。
《秦律十八种·仓律》规定:
入禾稼,刍、稾,辄为*[广+会]籍,上内史。刍、稾各万石一积,成阳二万一积,其出入,增积及效如禾。禾、刍、稾积索出日,上赢不备县廷。出之未索而已备者,言县廷,廷令长吏杂封其*[广+会],与出之,辄上数廷;其少,欲一县之,可殴(也)。*[广+会]才(在)都邑,当□□□□□□□□者与杂出之。
从这些简文得知:秦代的刍、稾税也是按照“授田”数量征收的,不论垦种与否都得交纳;征收的数量是每顷田交刍三石,稾二石;采用实物交纳,凡干叶和乱草够一束以上者,均可作为“刍”税提交,然上交时必须过秤,以重量计算;租谷及刍、稾征收后,必须入仓并及时向县廷报告粮草的石数,并有严格的“出入仓”规定等。
汉初的刍、稾税,文献记载不多。唯见《汉书·萧何传》说:“何为民请曰:‘……上林苑中多空弃地,愿令民得入田,毋收稾为兽食”。这里只谈了“稾”,未言及“刍”,更没有提到刍、稾税的征收办法等。此时的刍、稾税是否继承了秦制,如何征收,过去一直不明。现在张家山汉简在这方面弥补了文献记载的不足。如据《二年律令·田律》规定:
入顷刍、稾.顷入刍三石;上郡地恶,顷入二石;稾皆二石。令各入其岁所有,毋入陈,不从令者罚黄金四两。收入刍、稾,县各度一岁用刍、稾,足其县用,其余令顷入五十五钱以当刍、稾。刍一石当十五钱,稾一石当五钱。
刍、稾(即)贵于律,以入刍、稾时平贾(价)入钱。
卿以下,五月户出赋钱十六钱,十月户出刍一石,足其县用,余以入顷刍律入钱。
又前引《户律》还有“卿以上所自田户田……不出顷刍、稾”的规定。从这些律条来看,汉初刍稾税的征收情况和秦代相比,既有沿袭,又有发展。既有渊源关系,但又随着社会经济形势的变化而有不同。这就是说,秦代和汉初的刍、稾税,均“以顷计征”;且征课量均有“顷入刍三石,稾二石”的规定。但是也有不同的变化。主要表现在:(1)汉初征收刍税时注意了土质好坏。如“顷入刍三石”,而“上郡地恶,顷入二石”。秦制却无这一规定。(2)汉初注意了交纳刍、稾的新、旧。征收刍时要求“各入其岁所有,毋入陈,不从令者罚黄金四两”。而秦代乃干叶、乱草凡够一束刍以上的均可交纳。(3)汉初有以钱折纳实物的政策。即征收的刍、稾税,在“足其县用”之后,多俞的刍、稾税“令顷入五十五钱以当刍、稾”。统一按照“刍一石当十五钱,稾一石当五钱”进行折纳。如果折纳中刍稾的价格高于或低于市场价格,则按平价处理。但秦代未见有这一规定。(4)汉初的刍、稾税,出现了按田、按户征收的情况。当时除主要采取按田“以顷计征”外,对“卿”级爵位以下者也有按“户出刍一石”的规定。按户收刍,在“足其县用”的情况下,“余以入顷刍律入钱”,多余的刍税也可折钱交纳。这种情况,在秦代的材料中也未曾有过反映。(5)汉初对“卿以上”的高爵户“自田户田”,不仅不出田租,也不出刍稾,有特殊的优惠政策。这一点秦代也未有具文规定。[6]
需要指出者,汉初这种刍、稾税制度的变化、发展,对文、景以后的税制有很大影响。可以说,文、景之时以钱折纳实物,以及区分“田刍”与“户刍”之制等,均是沿袭了汉初的制度。这从江陵凤凰山汉简可以得到说明,这一方面时贤已有论述,[7]于此不赘。
要之,两汉初期的田税,主要是田租和刍、稾诸项。就其征课办法而言,当时采取“按顷计征”,但又与“人户”有关。田租、刍、稾的征收量,各有不同。汉初的田租率,虽然有过变动,然多数时间乃行“什五税一”。当时的农户若有田一顷,亩产一石,获谷百石。按“什五税一”计算,租谷约7石。汉初粮价较高,今就低不就高,若谷价一石百钱,则7石田租,折成货币700钱。刍、稾税乃为固定税率,“顷入刍三石,稾二石”。按当时价格,刍一石十五钱,稾一石五钱。刍与稾的比例为三比一。有田一顷的刍稾税,若折纳成货币,便交刍四十五钱,稾十钱。刍、稾合计五十五钱。这样,田租与附加税刍、稾的比例是12.7:1。史实表明,就田税征课的总量而言,汉初比秦代为轻乃可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