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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量人工,要求不出东三省,要求食宿独立,1000人起步。有意者请留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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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理解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和上下班途中 (一)工作时间是指本单位规定的上班时间至下班时间之间,包括职工在岗时满足正常生理需要的时间,职工提前到岗后做必要的工作准备和下班时做收尾工作的时间,以及本单位安排的加班时间;(二)工作场所是指职工从事工作所在的车间、班组、办公楼等具体空间以内,包括职工在岗时满足正常生理需要的本单位卫生间、食堂和内部工作联系地点及其途中路线;(三)工作岗位是指职工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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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聘用的已退休人员支付的劳动报酬是否应计入企业缴费基数 按照辽宁省人社厅等四部门《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统一养老保险政策的若干意见》(辽人社发〔2020〕23号),单位缴费基数以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确定。因此,企业聘用的已退休人员支付的劳动报酬不计入企业缴费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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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业保险待遇的计发办法和领取期限是什么 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5年的,最长期限为12个月。其中,满1年的领取3个月,缴费每增加1年增加3个月失业金;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从第5年开始,累计缴费时间每增加1年,增加1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及其以上的,期限为24个月。失业人员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按重新就业后的计算。领取期限可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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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龄认定怎么办理,需要什么手续 实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前参加工作的参保人员需有工龄认定环节。用人单位携带职工档案及相关工作经历的历史资料,按隶属关系到相应人社行政部门(一般市属企业到市社保大厦一楼“工龄认定窗口”,区属企业到所在区人社局)窗口认定。其他灵活就业人员需携带本人档案和户口本到户口所在区人社系统工龄认定窗口认定视同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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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是什么 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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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哪些情形可以认定为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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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停工留薪期时间怎么规定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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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移交毕业生档案 沈阳市域高校,毕业生档案由所在高校派专人统一送至沈阳市人力资源服务与行政执法中心,附移交档案学生信息。沈阳市域外高校,毕业生档案可由所在高校派专人统一送至沈阳市人力资源服务与行政执法中心,也可由高校通过机要或EMS两种方式邮寄至沈阳市人力资源服务与行政执法中心,附相关档案学生信息。档案不得交由学生保管,严禁个人自带档案转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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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如何办理省内转移 参保人员在省内流动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达到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待遇领取地为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的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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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业保险待遇的计发办法和领取期限是什么 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5年的,最长期限为12个月。其中,满1年的领取3个月,缴费每增加1年增加3个月失业金;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从第5年开始,累计缴费时间每增加1年,增加1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及其以上的,期限为24个月。失业人员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按重新就业后的计算。领取期限可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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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跨省转移参保人员达到退休条件,在哪享受退休待遇 养老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办理手续,享受待遇;不在户籍所在地,在其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手续,享受当地待遇;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手续,享受待遇;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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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工伤认定,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一致时有哪些规定 用人单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应当在参保所在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按照当地的有关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可以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按照当地的有关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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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试用期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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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达到或超过退休年龄及享受退休金待遇人员发生工伤有哪些规定 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已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应聘到其他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该用人单位未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可以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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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领取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时,有哪些特别规定 五级至十级伤残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距退休年龄不满5年,属于提前4年、3年、2年、1年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相应减发2个月、4个月、6个月、7个月。距退休年龄不满1年的,按照1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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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保的退休人员如何申请办理关键信息修改业务 已退休并领取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其出生时间、参加工作时间、退休时间、视同缴费年限、特殊工种年限等直接影响养老金水平的关键信息有误时,可申请修改关键信息。由退休人员原参保单位携带职工档案及充分且真实的证实材料,到原退休审核部门申报;经审核符合修改条件的,退休审核部门完成系统修改操作并出具修改手续,修改手续送达对应社保经办机构重新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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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是什么?缴费比例是什么 (1)单位缴费基数以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确定。职工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工资基数,新招用职工以起薪当月工资收入为缴费工资基数。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最高为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的300%,最低为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的60%。无法确定月工资收入的职工,以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2)企业缴费比例为16%,企业职工缴费比例为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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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确认女干部身份 需要依据职工档案里是否有干部履历记载,《关于贯彻辽宁省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劳社发〔2001〕81号)文件规定:“四、在管理岗位上工作的女职工,解聘到生产岗位工作后,其退休年龄按辽劳字〔1999〕87号文件第五项规定的退休年龄掌握。即:(一)45至50周岁之间的女干部(聘用制干部)解聘后到生产岗位连续工作满三年以上,且一直未恢复管理岗位工作的,按工人退休年龄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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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享受什么待遇 向其遗属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个人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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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市转入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如何申领 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核对失业人员外市转移情况无误后,开具《失业人员备案通知单》办理转入手续。失业人员凭通知单及所需资料到户口所在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人员接收、失业登记手续,申领失业保险待遇。外市需要我市提供失业人员接收函的,可到市失业保险经办窗口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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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宁周边有人的联系 大量岗位 女工占比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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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市转入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如何申领 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核对失业人员外市转移情况无误后,开具《失业人员备案通知单》办理转入手续。失业人员凭通知单及所需资料到户口所在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人员接收、失业登记手续,申领失业保险待遇。外市需要我市提供失业人员接收函的,可到市失业保险经办窗口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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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有什么规定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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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停工留薪期时间怎么规定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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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么情形下,劳动合同终止 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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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再次失业者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如何计算 可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超过24个月。对前次失业有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期限且按高标准计发的失业人员,就业后再次失业的,两次期限合并达到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按照高标准计发,其余的情况按照再次失业后核定的标准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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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么情形下,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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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哪些情况下,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限可以中止 需要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等机构、单位出具法律文书或者结论性意见的;案情特殊,需要上级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的;案情重大、复杂,或者涉及法律法规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给予解释或者确认的;有证据显示职工有醉酒或者吸毒嫌疑自己造成伤害,不能提供有关机构出具的检测结论的;需要进一步调查取证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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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计算失业保险的累计缴费时间 实行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工龄视同缴费时间,与《失业保险条例》发布后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合并计算;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不满一年再次失业的,可以继续申领其前次失业应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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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合同订立的时间如何计算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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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业人员如何享受生育补助待遇 女性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可一次性发给医疗补助金,医疗补助金不低于本人年应领取失业保险金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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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计算失业保险的累计缴费时间 实行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工龄视同缴费时间,与《失业保险条例》发布后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合并计算;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不满一年再次失业的,可以继续申领其前次失业应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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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待遇项目有哪些 (一)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工伤职工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在停工留薪期内,工伤职工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由用人单位负责安排护理。未安排护理的,由用人单位支付护理费。护理费的标准,可以参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或者由用人单位与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参照当地雇用护工的日平均劳动报酬商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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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么情形下,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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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么情况下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重新就业的,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升参军、死亡、出境定居的;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被劳动教养或判刑的;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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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么情形下,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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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有哪些规定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民政、机构编制管理等机构登记注册的,在登记注册所在地参加工伤保险;(二)登记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地区的,原则上在登记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未在登记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在生产经营地参加工伤保险;(三)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职工的,根据国家劳务派遣相关规定参加工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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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中华人民共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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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业人员可以享受哪些失业保险待遇 领取失业保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对其家属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免费参加培训,免费享受求职登记、职业咨询、职业介绍等项服务;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享受劳动、税务、工商等有关部门提供的再就业优惠政策;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按照规定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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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移交毕业生档案 沈阳市域高校,毕业生档案由所在高校派专人统一送至沈阳市人力资源服务与行政执法中心,附移交档案学生信息。沈阳市域外高校,毕业生档案可由所在高校派专人统一送至沈阳市人力资源服务与行政执法中心,也可由高校通过机要或EMS两种方式邮寄至沈阳市人力资源服务与行政执法中心,附相关档案学生信息。档案不得交由学生保管,严禁个人自带档案转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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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移交毕业生档案 沈阳市域高校,毕业生档案由所在高校派专人统一送至沈阳市人力资源服务与行政执法中心,附移交档案学生信息。沈阳市域外高校,毕业生档案可由所在高校派专人统一送至沈阳市人力资源服务与行政执法中心,也可由高校通过机要或EMS两种方式邮寄至沈阳市人力资源服务与行政执法中心,附相关档案学生信息。档案不得交由学生保管,严禁个人自带档案转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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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校毕业生落户有什么政策 按照沈阳市公安局社区警务大队于2018年下发的《关于人才在我市落户相关政策的通知》要求,凡非沈阳户口或户口在沈阳学校的应往届毕业生可将户口落户亲友家,单位集体户口及派出所设立的人才集体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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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哪些情况下,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限可以中止 需要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等机构、单位出具法律文书或者结论性意见的;案情特殊,需要上级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的;案情重大、复杂,或者涉及法律法规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给予解释或者确认的;有证据显示职工有醉酒或者吸毒嫌疑自己造成伤害,不能提供有关机构出具的检测结论的;需要进一步调查取证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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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哪些情况下,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限可以中止 需要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等机构、单位出具法律文书或者结论性意见的;案情特殊,需要上级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的;案情重大、复杂,或者涉及法律法规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给予解释或者确认的;有证据显示职工有醉酒或者吸毒嫌疑自己造成伤害,不能提供有关机构出具的检测结论的;需要进一步调查取证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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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停工留薪期时间怎么规定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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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高级职称及劳动模范在养老金上有增发吗 1999年1月1日起办理退休的,此时间前获得国家、省、市劳动模范称号,退休时有保持荣誉的或具有高、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从事专业技术和科技管理工作男满三十年、女满二十五年的,增加过渡性养老金。全国劳模50元;省、市劳模和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增加25元;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增加1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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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 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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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退休金如何计算 从2011年1月1日起,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人员,达到国家、省规定的退休条件,按以下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1)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达到退休条件时上年度沈阳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与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之和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年限(计算到月)每满1年发给1%。(2)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3)建立个人账户前参加工作的,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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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跨省转移参保人员达到退休条件,在哪享受退休待遇 养老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办理手续,享受待遇;不在户籍所在地,在其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手续,享受当地待遇;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手续,享受待遇;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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