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业律师吧
关注: 1 贴子: 20

矿业法律、矿业诉讼及非诉业务交流平台

  • 目录:
  • 生活服务业
  • 1
    作者:车林睿(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矿产资源法律事务部,手机15120078022) 引言:近年来国际能源供应形势复杂多变,煤炭价格持续走高,2022年初印尼政府曾宣布煤矿出口禁令,引起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煤炭和电力行业是我国企业投资印尼的重要领域,一方面,印尼是世界上煤炭资源最丰富的国家之一,每年向我国出口大量的动力煤,与我国在能源供应方面形成良好的互补关系;另一方面,印尼的电力设施等基础设施缺口很大,已成为我国电力行
    吴小魚 6-21
  • 2
    一、1949—1979 年:立法草案阶段 自新中国成立至1979 年间,我国曾制定多个单行刑事法律,起草多批刑法立法草案,但仔细梳理后发现,其中缺乏关于矿产资源犯罪的明晰规定。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大纲草案》第76 条规定的破坏或毁损国有公有财产罪和第78 条规定的窃盗国有公有财产罪,这两个罪名的罪状所描述的行为边界不是非常清晰,从语义上看,强调的只是对矿山生产设备等财产性利益的保护,并没有明确对矿产资源本身具有的财产价
  • 1
    近日看到一则关于新疆火烧云探矿权招标出让的消息,读后震惊不已,如果这宗招标得以付诸实现,我国的矿产资源管理就到了无法无天的地步了。 一、探矿权情况与招标条件 (一) 探矿权情况 火烧云铅锌矿床三个普查区:一区、二区、三区,面积分别为98.79平方公里、93.06平方公里、100.34平方公里,共探获铅锌资源量1894.96万吨,平均品位锌23.92%,铅4.58%。 (二) 招标条件 1.中标人需在取得探矿权后一年内依法转采; 2.两年内完成全部区域的勘
  • 1
    车林睿,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矿产资源法律事务部,手机15120078022 一、在我国,矿业作为高风险、高回报的行业,其融资经过了较大的发展和变迁,走过了一条“计划经济体制下单一的财政主导型融资方式——转轨经济体制下银行主导型融资方式——市场经济体制下多元化融资方式”的融资方式发展之路。 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建立起了与市场经济要求相适应的现代矿业投融资资本市场体系,出现了矿业投融资主体的多元化、资金来源的多样化、融
  • 0
    一般来讲,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活动会对周边自然生态环境造成较大的扰动和损害,所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全过程,无论是在矿山项目建设前期、矿山建设还是矿产资源开采、选矿、冶炼加工等环节,基本都是环保执法监管的重点。在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已经健全、环保执法监管力度不断提升和环保违法处罚日趋严厉的总体形势下,矿业企业开展环保合规管理十分必要且紧迫。 1. 环保法律体系逐步健全,环保法律制度日趋严格。2015年实施的《环境
  • 0
    非法采矿罪的认定分为主体要素、行为要素、对象要素、情节要素、故意要素与因果关系要素。其中情节要素具有重要意义,构罪的前提是符合情节严重的标准。实务中,司法者倾向于从非法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破坏矿产资源价值的角度来认定是否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在100 个案件中,除去1 件宣判无罪外,其余99 件中,涉及从非法开采矿产品价值或破坏矿产资源价值的角度来认定达到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情形的案件有97 件,有2 件是从生态环境安全
  • 0
    实践中,以数额标准定罪量刑占据绝大多数,犯罪数额的认定成为司法适用中的关键,也是庭审双方博弈的焦点。 2016年颁布的《矿产资源犯罪解释》第三条规定,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十万元至三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从字面上看,“开采的矿产品价值”和“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是并列关系,中间用一个“或”连接,说明只要满足其一就可以构成“情节严重”。那么,这两者到底有什么区别?实践
  • 0
    从《刑法修正案(八)》可以发现,我国在生态环境领域的刑事立法理念上发生了一些积极的变化。有的学者就指出,修订之前,立法者秉持人类中心主义立场设立环境犯罪,目的不是为了保护环境,而是注重对人身权、财产权等人的传统价值领域的关注,体现的是传统法律价值观;修订之后,环境本身成为了刑法关注的对象,获得了刑法保护的独立地位,环境犯罪立法关注的重心从人迁移至环境。有的观点进一步认为,在提倡绿色发展理念、大力推
  • 0
    非法采矿罪是基础性犯罪,除了构成单独一罪外,现实生活中还会与其他犯罪行为形成关联,由此构成其他犯罪形态,诸如不典型数罪、共同犯罪等等。其他相关犯罪通过非法采矿的组织形式,分别达成其他犯罪的目的,非法采矿罪只是作为一个“入口”。因此,需精准判断非法采矿所关联的其他相关犯罪,而不能用“口袋”罪笼统取而代之,进而造成行为事实认识上的偏差。 打击非法采矿所保护的法益 “单一说”中,部分认为,矿产资源属于国家
  • 0
    法学界和实务界的一种观点认为,规范层面对“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具体内涵没有明确规定,理论界也存在不少争议,客观上影响了本罪的认定,不利于司法实践。 另一种观点认为,矿产资源价值鉴定缺乏科学统一的方法和标准,鉴定人员在实施鉴定项目时有仅凭主观判断的风险隐患,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鉴定意见的科学性和公正性。同时,理论界也缺乏对矿产资源破坏价值认定问题的深入研究,这些都影响了非法采矿罪的正确适用。 还有一种观
  • 0
    非法采矿罪的历史发展经历了“立法草案”“附属刑法”“立法完善”三个阶段,从历史演变的逻辑看,非法采矿罪的侵害法益日益从单一的矿产资源经济利益向矿产资源经济价值和生态环境价值并重转变。本罪在适用中还存在构成要件类型不明、违法所得数额标准不明、与相关罪名界限不明等问题。对于“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的具体含义,应进行必要的限制解释,防止“矿产资源法”援引时出现外延不当扩展,造成刑罚适用泛化的后果。对于“
  • 0
    2023年1月28日,本吧第一贴由本吧创建人 shine时间宠爱 发布。 本吧交流主题为矿业法律、矿业诉讼(刑事、行政、民事)及仲裁、矿业非诉创建的交流平台,旨在推动我国矿业法律高质量发展,助力中国矿业更好地为社会经济服务,增进人民福祉。 欢迎矿业人士加入本吧,和谐交流。
  • 0
    亲爱的各位吧友:欢迎来到矿业律师

  • 发贴红色标题
  • 显示红名
  • 签到六倍经验

赠送补签卡1张,获得[经验书购买权]

扫二维码下载贴吧客户端

下载贴吧APP
看高清直播、视频!

本吧信息 查看详情>>

会员: 矿业律师

目录: 生活服务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