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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村委会作为基层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凡是涉及到村民重大利益问题都需要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集体资产是村民多年来通过辛苦劳动创造、积累的物质财富,但是由于管理薄弱、监督乏力、信息不对称等原因,可能存在个别村委会为了小团体的利益而做出损害村集体利益的事情。那么村委会是不是有权利将咱们农民的土地擅自让给别人呢?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史西宁主任律师想跟大家聊一聊在土地出租中村委会是否有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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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村委会作为基层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凡是涉及到村民重大利益问题都需要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集体资产是村民多年来通过辛苦劳动创造、积累的物质财富,但是由于管理薄弱、监督乏力、信息不对称等原因,可能存在个别村委会为了小团体的利益而做出损害村集体利益的事情。那么村委会是不是有权利将咱们农民的土地擅自让给别人呢?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史西宁主任律师想跟大家聊一聊在土地出租中村委会是否有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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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征地拆迁,涉及到的不仅仅是被拆迁户的利益,还应该包括承租方的利益问题。近几年,大规模房屋进行着拆迁,其中涉及到租赁房屋的拆迁也不在少数。因为拆迁导致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纠纷也不断加剧,由此可见,如何保护承租人的合法权益也应全面重视起来。下面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制度研究所联席所长、西北政法大学法治学院特聘教授史西宁主任律师为您讲解相关法律知识。 法律科普 承租人作为房屋的占有
    普法小徐 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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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和政府、征收部门之间可能会产生各种矛盾纠纷,究其主要原因仍然是补偿安置不合理,被征收人不愿意签订补偿协议,而政府或者征收部门则可能采取一系列的行为进行逼迁甚至直接采取强拆行为等。违法强拆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般来说,至少应当遵循赔偿不低于补偿、就高不就低原则。即对房屋进行强拆的,赔偿不能低于依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所应当获得的补偿金额。 接下来,我们主要通过一个案例来了解下被
    普法小徐 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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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性质不同,集体土地归集体所有,管理部门不同。那么拆迁时,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的补偿也有区别吗?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制度研究所联席所长、西北政法大学法治学院特聘教授史西宁主任律师来跟大家聊一聊。 律师解读 土地拆迁补偿与房屋拆迁补偿具体分为拆迁补偿和征地补偿。如果是国家征用集体土地的,应给予征地补偿,征地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因
    普法小徐 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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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村委会作为基层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凡是涉及到村民重大利益问题都需要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集体资产是村民多年来通过辛苦劳动创造、积累的物质财富,但是由于管理薄弱、监督乏力、信息不对称等原因,可能存在个别村委会为了小团体的利益而做出损害村集体利益的事情。那么村委会是不是有权利将咱们农民的土地擅自让给别人呢?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史西宁主任律师想跟大家聊一聊在土地出租中村委会是否有这样
    普法小徐 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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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定程序,收回农村集体土地、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并给予补偿的行为。土地征收涉及国家利益和个人权益,是一个敏感而复杂的问题。那么,土地征收的权利主体是谁呢?土地征收的权利主体有哪些职责和义务呢?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制度研究所联席所长、西北政法大学法治学院特聘教授史西宁主任律师就来告诉您相关问题应该如何处理。 律师解读 一、土地
    普法小徐 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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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日常生活中,当我们遇到纠纷不得不通过法律手段解决时,往往会对诉讼成本,特别是律师费感到担忧。很多人会想,如果我打官司赢了,能不能让对方承担我的律师费呢?答案是:在一些情况下,确实可以。那么下面就由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史西宁主任律师来跟大家聊一聊。 律师解读 首先,我们要了解一个基本原则: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或双方没有事先约定的情况下,通常诉讼费用(包括律师费)遵循“各自承担”的原则。这意味着,即使你赢
    普法小徐 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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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拆迁纠纷当事人可以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进行解决,裁决后当事人仍不满意,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接下来由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制度研究所联席所长、西北政法大学法治学院特聘教授史西宁主任律师来为大家讲解。 法律科普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
    普法小徐 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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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实生活中,有的农村地区的土地由于荒废太久,导致不知道该土地的所有权属于谁,这个时候就需要来确定到底是谁来拥有该土地,这也就是法律上称的土地确权,那么下面由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史西宁主任律师来跟大家聊一聊。 律师解读 1.首先要了解什么是土地确权 土地确权是指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的确认、确定,简称确权。是依照法律、政策的规定确定某一范围内的土地(或称一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的隶属关系和他项权利的
    普法小徐 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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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住濮阳县某某镇某村的王先生拥有合法的承包地,并且案涉土地已经纳入了征收范围,2021年12月在没有与征收方就安置补偿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被告便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对当事人合法承包地上的附着物进行强制清表,对当事人王先生造成重大财产损失,便委托了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琚京丰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琚京丰律师迅速出击,本案取得了比较好的结果。 律师观点 首先,王先生的承包地拥有合法的权利来源,并且已经纳入了当地征收范围
    普法小徐 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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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些年,随着城市范围的扩大,很多朋友的房屋被纳入了城市范围,周边小区的价格也越来越高,但是征收的补偿却没有随之增高。很多朋友于是产生了疑问,房屋拆迁时能否参考周边国有土地的房屋价格进行补偿呢?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制度研究所联席所长、西北政法大学法治学院特聘教授史西宁主任律师来跟大家聊一聊。 案情介绍 - 接受委托 誓达使命 - 王某系某村村民,2018年该村被纳入征收范围,但是因为王某的
    普法小徐 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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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和政府、征收部门之间可能会产生各种矛盾纠纷,究其主要原因仍然是补偿安置不合理,被征收人不愿意签订补偿协议,而政府或者征收部门则可能采取一系列的行为进行逼迁甚至直接采取强拆行为等。违法强拆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般来说,至少应当遵循赔偿不低于补偿、就高不就低原则。即对房屋进行强拆的,赔偿不能低于依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所应当获得的补偿金额。 接下来,我们主要通过一个案例来了解下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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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征地拆迁,涉及到的不仅仅是被拆迁户的利益,还应该包括承租方的利益问题。近几年,大规模房屋进行着拆迁,其中涉及到租赁房屋的拆迁也不在少数。因为拆迁导致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纠纷也不断加剧,由此可见,如何保护承租人的合法权益也应全面重视起来。下面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制度研究所联席所长、西北政法大学法治学院特聘教授史西宁主任律师为您讲解相关法律知识。 法律科普 承租人作为房屋的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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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性质不同,集体土地归集体所有,管理部门不同。那么拆迁时,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的补偿也有区别吗?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制度研究所联席所长、西北政法大学法治学院特聘教授史西宁主任律师来跟大家聊一聊。 律师解读 土地拆迁补偿与房屋拆迁补偿具体分为拆迁补偿和征地补偿。如果是国家征用集体土地的,应给予征地补偿,征地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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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定程序,收回农村集体土地、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并给予补偿的行为。土地征收涉及国家利益和个人权益,是一个敏感而复杂的问题。那么,土地征收的权利主体是谁呢?土地征收的权利主体有哪些职责和义务呢?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制度研究所联席所长、西北政法大学法治学院特聘教授史西宁主任律师就来告诉您相关问题应该如何处理。 律师解读 一、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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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定程序,收回农村集体土地、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并给予补偿的行为。土地征收涉及国家利益和个人权益,是一个敏感而复杂的问题。那么,土地征收的权利主体是谁呢?土地征收的权利主体有哪些职责和义务呢?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制度研究所联席所长、西北政法大学法治学院特聘教授史西宁主任律师就来告诉您相关问题应该如何处理。 律师解读 一、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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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征地拆迁,涉及到的不仅仅是被拆迁户的利益,还应该包括承租方的利益问题。近几年,大规模房屋进行着拆迁,其中涉及到租赁房屋的拆迁也不在少数。因为拆迁导致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纠纷也不断加剧,由此可见,如何保护承租人的合法权益也应全面重视起来。下面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制度研究所联席所长、西北政法大学法治学院特聘教授史西宁主任律师为您讲解相关法律知识。 法律科普 承租人作为房屋的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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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性质不同,集体土地归集体所有,管理部门不同。那么拆迁时,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的补偿也有区别吗?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制度研究所联席所长、西北政法大学法治学院特聘教授史西宁主任律师来跟大家聊一聊。 律师解读 土地拆迁补偿与房屋拆迁补偿具体分为拆迁补偿和征地补偿。如果是国家征用集体土地的,应给予征地补偿,征地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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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和政府、征收部门之间可能会产生各种矛盾纠纷,究其主要原因仍然是补偿安置不合理,被征收人不愿意签订补偿协议,而政府或者征收部门则可能采取一系列的行为进行逼迁甚至直接采取强拆行为等。违法强拆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般来说,至少应当遵循赔偿不低于补偿、就高不就低原则。即对房屋进行强拆的,赔偿不能低于依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所应当获得的补偿金额。 接下来,我们主要通过一个案例来了解下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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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拆迁是按户口人数补偿还是按房屋面积补偿,其实并不能同一而论,根据土地性质的不同,补偿标准也是不一样的。拆迁补偿是否和户口有关系要看当地的拆迁政策,不同地域的政策肯定是不同的,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制度研究所联席所长、西北政法大学法治学院特聘教授史西宁主任律师想跟大家聊一聊征地拆迁补偿与户口的关系。 律师解读 一、征地拆迁中,户口被冻结 确定拆迁范围后,征收部门就会通知被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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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是来自京康史西宁主任律师团队张顺律师处理的一个关于当事人在该村合法承包土地用于种植,后在承包的部分土地上搭建鸭棚进行养殖,并办理有营业执照,当事人为了方便养殖,在承包土地上修建了房屋,后镇某府于2024年3月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当事人不知道该怎么做了。下面请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史西宁主任律师通过一个案例来跟您聊一聊。 案件事实 高先生是河南省某村的村民,高先生在2017年取得了本县农村土地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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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没有了土地,农民朋友就没了主要的收入来源。农民朋友失去承包地的使用权一般是因为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土地被村委会擅自卖给建设单位破坏了土地的耕作条件,二是因外出务工期间把土地交给亲戚朋友耕作,要求对方归还的时候对方却不给了,还有的农民朋友的土地被村委会无偿收回或者村委会或者自然资源局又给其他村民设定了承包权,出现这些问题的时候怎么要回自家的承包地呢?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史西宁主任律师和大家一起聊一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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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凡经历过协议案件的人都知道,能够将一份行政协议撤销掉是件极为不易的事,毕竟白纸黑字容不得随意反悔,除非有证据证明签订行政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而很多征拆过程中的老百姓当时稀里糊涂签订协议,事后根本拿不出证据来。近日,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李亚律师就代理了这么一起案件,在经历一波三折之后,二审法院最终支持了李律师的全部代理意见,帮助委托人葛先生撤销了这份不公平不合理的补偿安置协议. 案件事实 江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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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外嫁女是否享有安置补偿一直是法律空缺,而正是这个原因,不同地区在征地拆迁时对外嫁女是否享有补助费却大不相同。那么到底外嫁女是否享有补助费呢?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制度研究所联席所长、西北政法大学法治学院特聘教授史西宁主任律师来跟大家聊一聊。 京康普法宣传 外嫁女是否享有与其他村民同等的安置补偿待遇,主要考量因素应为户籍登记情况、是否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包括是否享有集体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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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履行安置补偿职责是行政机关在土地征收或征用过程中,为确保被征地农民的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而必须承担的重要任务。但面对政府部门不作为,不履行安置补偿职责时,如何进行维权。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史西宁主任律师想跟大家聊一聊下面这个案例。 案件事实 杨先生系内蒙古自治区某旗某镇村民,在本村享有合法的承包地,当地政府于2004年至2011年期间多次征用该村土地,其中杨先生的387.6亩林地就在征收范围内,但至今当地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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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明起诉的是两个不同的行政行为,法院却告知是重复起诉不给审理怎么办?法院为了节约司法资源、减少诉累,对他们认定为“重复起诉”的案件通常不再受理。但是如果法院对“重复起诉”的认定存在错误,我们一定要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法院依法审理我们的案件。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制度研究所联席所长、西北政法大学法治学院特聘教授史西宁主任律师来跟大家聊一聊。 胜诉案情 崔某(化名)在陕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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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拆迁补偿问题一直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尤其是涉及企业与个体工商户的补偿差异,更是许多人关心的重点。今天,关于公司与个体户在拆迁补偿上有什么不同之处,以及面对拆迁时,应如何理性、有效地维护自身权益的相关问题,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史西宁主任律师来跟大家聊一聊。 律师解读 一、公司与个体户补偿差异解读 首先,明确一点,公司拆迁与个体工商户拆迁在补偿内容上确实存在显著差异,这主要体现在“停产停业损失赔偿”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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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国有土地征收中,拆迁方除了要补偿咱们房屋本身的价值,其实还有各种补助和奖励,可不要被拆迁方拿走了,那么其补偿标准到底是多少呢?下面就由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史西宁主任律师来跟大家聊一聊。 律师解读 首先根据《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对被征收人的补偿除了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还包括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以及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此外,对被征收人的补偿还应包括室内装饰装修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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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现实生活中,有些城里人因大城市的压力或者得知某处地方面临拆迁从而购买农村的自建房,那么当该地方面临拆迁时,补偿款是给城里的买房人还是村里的卖房人呢?下面就由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制度研究所联席所长、西北政法大学法治学院特聘教授史西宁主任律师来跟大家聊一聊。 史律师解读 首先城里人的身份一定要明确,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不能购买集体建设土地上的自建房屋的。因为这些土地和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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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履行安置补偿职责是行政机关在土地征收或征用过程中,为确保被征地农民的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而必须承担的重要任务。但面对政府部门不作为,不履行安置补偿职责时,如何进行维权。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史西宁主任律师想跟大家聊一聊下面这个案例。 案件事实 杨先生系内蒙古自治区某旗某镇村民,在本村享有合法的承包地,当地政府于2004年至2011年期间多次征用该村土地,其中杨先生的387.6亩林地就在征收范围内,但至今当地政府
    普法小徐 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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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照《土地管理法》规定,禁止买卖农村的宅基地,但是宅基地使用权可以转让,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因依法继承、分家析产、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房屋等导致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申请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申请材料,那么在申请宅基地过户时需要满足哪些条件呢?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史西宁主任律师和大家一起聊一聊。 1 基本条件 1、转让人条件:必须拥有二处以上的农村住房(含宅基地
    普法小徐 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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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国有土地征收中,拆迁方除了要补偿咱们房屋本身的价值,其实还有各种补助和奖励,可不要被拆迁方拿走了,那么其补偿标准到底是多少呢?下面就由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史西宁主任律师来跟大家聊一聊。 律师解读 首先根据《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对被征收人的补偿除了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还包括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以及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此外,对被征收人的补偿还应包括室内装饰装修的补偿。
    普法小徐 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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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是来自京康史西宁主任律师团队张顺律师处理的一个关于当事人在该村合法承包土地用于种植,后在承包的部分土地上搭建鸭棚进行养殖,并办理有营业执照,当事人为了方便养殖,在承包土地上修建了房屋,后镇某府于2024年3月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当事人不知道该怎么做了。下面请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史西宁主任律师通过一个案例来跟您聊一聊。 案件事实 高先生是河南省某村的村民,高先生在2017年取得了本县农村土地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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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没有了土地,农民朋友就没了主要的收入来源。农民朋友失去承包地的使用权一般是因为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土地被村委会擅自卖给建设单位破坏了土地的耕作条件,二是因外出务工期间把土地交给亲戚朋友耕作,要求对方归还的时候对方却不给了,还有的农民朋友的土地被村委会无偿收回或者村委会或者自然资源局又给其他村民设定了承包权,出现这些问题的时候怎么要回自家的承包地呢?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史西宁主任律师和大家一起聊一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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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凡经历过协议案件的人都知道,能够将一份行政协议撤销掉是件极为不易的事,毕竟白纸黑字容不得随意反悔,除非有证据证明签订行政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而很多征拆过程中的老百姓当时稀里糊涂签订协议,事后根本拿不出证据来。近日,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李亚律师就代理了这么一起案件,在经历一波三折之后,二审法院最终支持了李律师的全部代理意见,帮助委托人葛先生撤销了这份不公平不合理的补偿安置协议. 案件事实 江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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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现实生活中,有些城里人因大城市的压力或者得知某处地方面临拆迁从而购买农村的自建房,那么当该地方面临拆迁时,补偿款是给城里的买房人还是村里的卖房人呢?下面就由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制度研究所联席所长、西北政法大学法治学院特聘教授史西宁主任律师来跟大家聊一聊。 史律师解读 首先城里人的身份一定要明确,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不能购买集体建设土地上的自建房屋的。因为这些土地和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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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拆迁补偿问题一直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尤其是涉及企业与个体工商户的补偿差异,更是许多人关心的重点。今天,关于公司与个体户在拆迁补偿上有什么不同之处,以及面对拆迁时,应如何理性、有效地维护自身权益的相关问题,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史西宁主任律师来跟大家聊一聊。 律师解读 一、公司与个体户补偿差异解读 首先,明确一点,公司拆迁与个体工商户拆迁在补偿内容上确实存在显著差异,这主要体现在“停产停业损失赔偿”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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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外嫁女是否享有安置补偿一直是法律空缺,而正是这个原因,不同地区在征地拆迁时对外嫁女是否享有补助费却大不相同。那么到底外嫁女是否享有补助费呢?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制度研究所联席所长、西北政法大学法治学院特聘教授史西宁主任律师来跟大家聊一聊。 京康普法宣传 外嫁女是否享有与其他村民同等的安置补偿待遇,主要考量因素应为户籍登记情况、是否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包括是否享有集体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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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明起诉的是两个不同的行政行为,法院却告知是重复起诉不给审理怎么办?法院为了节约司法资源、减少诉累,对他们认定为“重复起诉”的案件通常不再受理。但是如果法院对“重复起诉”的认定存在错误,我们一定要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法院依法审理我们的案件。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制度研究所联席所长、西北政法大学法治学院特聘教授史西宁主任律师来跟大家聊一聊。 胜诉案情 崔某(化名)在陕西
    普法小徐 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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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奶奶个腿,姥娘了个脚,今年的一斤粮食还不如一瓶矿泉水!俺就想问问是哪个不是人揍的定的价格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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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农是关键,保护大熊猫一样保护耕地
    cyghx 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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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随着农村改革的不断深入,越来越多的农民选择回到自己的家乡建房。他们追求的不仅仅是一个温馨的家,更是为了保住自己的资产,并实现世代延续,然而,农民在回村建房的过程中,却经常面临宅基地确权和继承问题,怎么做才能尽早确权和规划宅基地的继承,以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呢?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制度研究所联席所长、西北政法大学法治学院特聘教授史西宁主任律师想跟大家聊一聊。 史主任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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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为配合全面贯彻实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发布了《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这一重要司法文件的出台,标志着我国行政复议制度迈入了新的发展阶段,对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提升行政争议解决效率与公正性、以及推动法治政府建设具有深远意义。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史西宁主任律师想跟大家聊一聊《意见》中值得关注的重点。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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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农村,有部分人会将自己的土地出租给别人用作其他的生产。但是出租的土地上往往都会有青苗在生长,那么在土地出租之后青苗费补偿给谁?针对这个问题接下来由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制度研究所联席所长、西北政法大学法治学院特聘教授史西宁主任律师来为大家讲解。 律师解读 首先是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
    普法小徐 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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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使用权证,作为土地管理中的重要法律凭证,是确认土地使用权的法定文件。它详细记录了土地使用者对特定地块依法享有的使用权、使用期限以及土地的用途、位置、面积等关键信息。简单来说,土地使用权证就是土地使用者合法拥有并使用某块土地的“身份证”。但面对政府部门不作为,不履责时,如何进行维权。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史西宁主任律师想跟大家聊一聊下面这个案例。 案件事实 牟先生系甘肃省会宁县某镇某村村民,为了实现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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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农村生活越来越好啦,很多农村生活起来一点不比城里差,那么此时就导致了很多城里人呀产生了想去农村买房的想法,但是农村的建房本身是服务于咱们本村人的,城里人能买房吗?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制度研究所联席所长、西北政法大学法治学院特聘教授史西宁主任律师来跟大家聊一聊。 2022年11月28日,农业农村部发布了关于《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意见征求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公开征求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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